實施污染環境、破壞生態且造成損害的行為,侵權人應當承擔什么責任?

日期:2023-10-26 09:10 來源:寧化縣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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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若破壞的生態能夠修復,還需承擔修復責任。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環境侵權責任作為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依據無過錯責任原則,在被侵權人遭受損害、侵權行為人有污染環境或者破壞生態行為,且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情況下,不論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錯,都應對其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為了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還增加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制度以及生態環境損害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即侵權人不僅要賠償損失,如果破壞的生態是能夠修復的,還需要承擔修復責任。如果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受害人還可以請求懲罰性賠償。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致損的侵權責任】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 【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侵權的懲罰性賠償】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 【生態環境修復責任】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在期限內未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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