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政策解讀
一、什么是《就業創業證》?有何用處?
《就業創業證》是勞動者就業和失業登記的載體,是記載勞動者就業失業狀況、進行就業和失業登記、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憑證。
二、什么情況下應當進行就業登記?
用人單位(福建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及招用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招用勞動者、和勞動者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到經辦機構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或注銷手續。
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需要什么時候為勞動者進行就業登記?需提交什么材料?
用人單位需于30日內到經辦機構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登記時需提交以下材料(所有復印件需提供原件進行核對):
1.與被錄用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文本和勞動者的《就業創業證》(初次申領者不提供);
2.勞動者本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本人戶口簿首頁及本人頁各1份、2寸彩色近照1張;
3.大專以上學歷(含大專),提供最高學歷證書復印件1份;職業資格、專業技術職務如需登記,提供相關等級證書復印件。
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應當于幾日內辦理就業登記注銷手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應當于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15日內到經辦機構辦理就業登記注銷手續,并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書、勞動者的《就業創業證》。
五、哪些范圍的失業人員可以進行失業登記?
1.年滿16周歲,從各類學校畢業、肄業未就業的;
2.從各類用人單位就業轉失業的;
3.個體工商戶業主或私營企業主停業、破產停止經營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規定條件的;
5.軍人退出現役且未納入國家統一安置的,隨軍家屬未就業的;
6.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或解除勞動教養的;
7.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
8.其他符合失業登記的情況。
六、失業登記在哪兒辦理?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由本人到經辦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其中,沒有就業經歷的城鎮戶籍人員,在戶籍所在地登記;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失業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記。
七、農村居民除了“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失業后可申領《就業創業證》外,還有什么對象可申領《就業創業證》?
具有我省戶籍,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轉移就業愿望的下列農村居民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等相關證明,到經辦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的,可申領《就業創業證》:
1.實行計劃生育的獨生子女戶、二女戶中,男滿40周歲以上,女滿30周歲以上人員;
2.持《殘疾人證》人員;
3.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
八、已登記的失業人員在什么情況下會被經辦機構注銷失業登記?
有下列情形之一,會被經辦機構注銷失業登記:
1.被用人單位錄用的;
2.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企業,并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
3.已從事有穩定收入的勞動,并且月收入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4.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5.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6.入學、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7.被判處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的;
8.終止就業要求或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的;
9.連續6個月未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聯系的;
10.其他符合注銷條件的人員。
九、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就業創業證》由誰保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后,又由誰保管?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的《就業創業證》由用人單位保管,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交由勞動者本人保管。
十、若之前申領的《就業創業證》已遺失怎么辦?
勞動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只能持一本《就業創業證》,若已遺失,補發新的《就業創業證》前需登市級以上報刊聲明作廢,更換補發證時需重新編號。
十一、已持有《就業創業證》的外省戶籍勞動者離開本省后再次入閩就業的,應使用原來的《就業創業證》還是需要重新辦證?
應使用原《就業創業證》。
十二、《就業創業證》是否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通用?
是,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都通用。
十三、《就業創業證》申領是否需付費?
否,由經辦機構免費核發。
十四、失業登記實行年審制度,每年的幾月為年審時間?
每年的12月為年審時間,登記失業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本年度年審。未經年審的視為失業登記自動注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