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和應屆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
文件依據:
轉發三明市財政局 三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關于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和應屆高校畢業生單位實施社會保險補貼的辦法>和<關于對靈活就業困難人員和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實施社會保險補貼的辦法>的通知》(寧財〔2016〕229號)
補貼范圍:
1.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各類單位;
2.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的小型、微型企業;
2.畢業5年高校畢業生和就業困難人員在寧自主創業的各類單位。
補貼條件和期限:
1.對各類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相應期限內給予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自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之日起計算)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2.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和就業困難人員在寧自主創業,本人及其招用的應屆高校畢業生可同等享受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政策,最長不超過3年。
3.小型、微型企業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相應期限內給予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1年。
補貼標準:
按企業為其實際繳納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給予全額補貼,不包括個人應繳納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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