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辦法

日期:2017-12-22 18:59 來源:寧化縣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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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我省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以下簡稱“救助資金”)管理,規范救助資金的籌集、申請、分配和使用,建立各級救助資金投入分擔機制,切實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根據《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務院令第577號)、《財政部 民政部關于印發〈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20116號)、《福建省自然災害防范與救助管理辦法》(省政府第192號令)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是指各級財政安排的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主要用于解決遭受自然災害地區群眾應急期間食品、飲用水、衣被、臨時住所等,撫慰因災遇難人員家屬,恢復重建倒損住房,冬春生活困難救助,采購、管理、儲運救災物資以及救災物資儲備庫、避災場所、減災宣傳教育基地等防災減災設施建設及維護等支出。

  第三條 自然災害生活救助工作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屬地為主、分級負責,群眾自救、社會幫扶”的原則,受災群眾的生活困難應主要通過災區群眾自力更生、生產自救和互助互濟,以及地方政府幫扶等方式加以解決。

第四條 救助資金由省財政廳、省民政廳共同管理。

省財政廳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會同省民政廳建立健全救助資金管理制度,配合省民政廳擬定專項資金的分配方案

(二)組織救助資金支出預算的編制、執行和績效評價工作;

(三)配合省民政廳對救助資金進行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配合審計、紀檢、監察部門做好資金和項目的審計、檢查工作;

(四)配合省民政廳對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監控,確??冃繕巳缙趯崿F。

省民政廳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會同省財政廳建立健全救助資金具體業務管理制度;

(二)擬制救助資金補助分配方案;

(三)按預算管理要求,會同省財政廳編制救助資金支出年度預算;

(四)加強對救助資金的監督檢查,配合審計、紀檢、監察部門做好資金的審計檢查工作;

(五)會同省財政廳設定救助資金區域績效目標,明確資金與工作預期達到的效果。

第五條 市、縣財政部門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救助資金的安排、撥付、管理;

(二)配合審計、紀檢、監察部門做好資金和項目的審計、檢查工作。

市、縣民政部門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落實救助資金管理制度;

(二)救助資金年度使用計劃、支持的項目和資金額度要進行公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三)核實和審批救助資金補助對象;

(四)加強對救助資金和項目的監督檢查,配合審計、紀檢、監察部門做好資金和項目的審計、檢查工作。

第六條 自然災害發生后,受災地區各級民政部門應核查災情并通過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及時統計和逐級匯總上報災情,同時根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及時啟動地方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第七條 省民政廳接到災情報告后,應及時會同有關部門和組織專家會商分析災情,并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閩政辦〔2016153號)有關規定,適時啟動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待災情穩定后,省民政廳視情會同有關部門和專家組成評估小組,采取抽樣評估、典型評估或專項評估等辦法,并參考各類災害主管部門評估數據,對災區的災害損失情況進行評估。

  第八條 各級民政部門在統計核查災情過程中,應做到及時、科學、準確,并保存好統計核查工作的原始檔案,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 救助資金發放應當采取通過銀行賬戶直接撥付等社會化方式發放,用于以下方面:

 ?。ㄒ唬┚葹奈镔Y儲備庫、避災場所、減災宣傳教育基地等防災減災設施建設及維護等;

(二)救災物資采購、儲備和調運等;

(三)過渡期生活救助,冬春生活困難救助;

(四)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為滿足應急救助的現實需要,對自然災害應急救助資金、因災遇難人員家屬撫慰金,可在完備手續的基礎上實行現金發放。

災害應急救助與冬春救助期間,確需采取實物救助的,需嚴格按照招投標和采購管理有關規定組織采購,確保采購物資的質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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