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號: SM06100-0200-2019-00018
- 備注/文號: 寧政文〔2019〕68號
- 發布機構: 寧化縣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19-06-05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有關單位:
《寧化縣臨時救助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化縣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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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化縣臨時救助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臨時救助制度,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妥善解決城鄉困難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生活困難,發揮臨時救助“救急難”的托底作用,進一步提升臨時救助可及性和時效性,加強臨時救助與扶貧幫困的有效銜接,提高臨時救助資金的使用率,現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福建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閩政文〔2015〕80號)、《三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三明市臨時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明政辦〔2016〕3號)、《三明市民政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明民〔2017〕133號)和《福建省民政廳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閩民?!?018〕196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救助是指政府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縣行政區域內家庭或個人的臨時救助。
第四條 臨時救助應堅持和遵循以下原則:
(一)救急救難,保障基本;
?。ǘ┝苛Χ?,盡力而為;
?。ㄈ┕_公正,政策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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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戎⑸鐣头?、家庭自救相結合。
第五條 臨時救助制度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縣人民政府應將臨時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臨時救助資金和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臨時救助工作順利實施。
各相關部門要分工協作,密切配合,保障臨時救助工作順利實施??h民政部門負責統籌臨時救助工作的政策完善和組織實施,做好審批管理和資金發放工作??h財政部門負責做好臨時救助資金和工作經費的預算安排、籌集、撥付和監管工作??h衛健、教育、住建、人社、醫保、扶貧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臨時救助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應建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在鄉(鎮)便民服務中心設立社會救助申請受理窗口,根據部門職責建立受理、分辦、轉辦、結果反饋流程,明確辦理時限和要求,跟蹤辦理結果,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求助對象;負責臨時救助的申請受理、調查審核、公示等日常管理工作,受縣民政局委托,負責小額臨時救助資金的審批發放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困難排查、信息報送、宣傳引導以及臨時救助申請、審查和公示工作。
第六條 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人開展形式多樣的臨時救助活動。
第二章 救助對象和范圍
第七條 臨時救助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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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火災造成家庭財產嚴重損失或人員傷亡,因交通事故、溺水、人身傷害等意外事件造成人員傷亡,因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因家庭主要勞動力死亡或重度傷殘等原因,未獲得相關保險補償、賠償或雖獲得相關保險補償、賠償,仍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2.因家庭成員重傷病需長期治療、接受非義務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孤兒、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養、建檔立卡貧困戶、重點優撫對象(含革命“五老”人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成員、二級以上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及支出型貧困家庭。
3.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ǘ﹤€人對象
1.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
2.遭遇臨時性、突發性困難,導致生活陷入困境的非本縣戶籍,有合法穩定職業滿一年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外來務工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可以參照我縣居民家庭,在居住地申請臨時救助。
3.符合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縣民政部門按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第八條 對屬于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于疾病應急救助范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予實施臨時救助:
?。ㄒ唬┘彝ルm發生上述重大變故,擁有產生穩定收入的經營項目或其他穩定財產收入的,且各類金融資產足以支付相關費用的。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我縣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ㄈ┘彝ト司鹑谫Y產扣除剛性支出后超過我縣年低保標準的4倍。
?。ㄋ模碛胁⑹褂眉矣棉I車等機動車輛以及高檔消費品的。
?。ㄎ澹碛袆e墅等高檔商品住宅或者擁有兩套以上商品住房的。
?。┮蛑饔^主動行為參與違法犯罪活動等原因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難的。
?。ㄆ撸┚芙^配合管理機關調查核實家庭財產和收入狀況的,隱瞞或不提供真實財產、收入,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或相關證明材料提供不全的。
?。ò耍┢渌环吓R時救助條件的人員。
第三章 救助標準
第十條 臨時救助標準參照我縣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并根據我縣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適時調整。
第十一條 在實施臨時救助時,根據申請對象的家庭人口數、困難原因、程度、種類、時長等因素和維持當前基本生活實際需要,同時統籌考慮本年度已獲得其他社會救助和各種補償、賠償情況,合理確定每個家庭或個人的救助金額。一個家庭全年同類困難原因累計救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8000元(特困人員、孤兒除外),對因特殊情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極度困境的家庭,救助金額已達標準上限但仍不能緩解的特殊個案,應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縣民政局召開局務會議研究,并提請縣政府分管領導批準后,予以“一事一議、特事特辦”,視情況給予更多救助。具體救助標準如下:
?。ㄒ唬υ庥龌馂摹⒔煌ㄊ鹿?、溺水、人身傷害、礦難等意外事件造成人員傷害,或因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所需醫療費用金額大,造成醫療困難,申請入院醫療救助或二次醫療救助的家庭或個人,予以醫療臨時救助。
1.入院醫療臨時救助。需憑二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診斷,其患有重特大疾病需住院治療,并經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調查核實,確實難以籌措預交入院費的救助申請,其救助標準:
(1)特困人員和孤兒按預計所需醫療費用的12%核定救助金額,但一個家庭年度內臨時救助累計最高限額原則上不超過1萬元;
?。?)城鄉低保對象、建檔立卡的貧困人口、重點優撫對象(含革命“五老”人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成員、二級以上重度殘疾人按預計所需醫療費用的6%核定救助金額,但一個家庭年度內臨時救助累計最高限額原則上不超過8000元;
?。?)低收入等其他困難家庭按預計所需醫療費用的4%核定救助金額,但一個家庭年度內臨時救助累計最高限額原則上不超過8000元。
2.二次醫療臨時救助。對未進行入院醫療臨時救助,或得到入院醫療臨時救助,但救助金額未達到8000元,扣除事故(責任方、保險公司等)理賠、醫療救助、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等各類救助后,基本生活還難以維持的家庭或個人:
?。?)特困人員和孤兒年度內住院醫療費用與特殊門診費用總額,個人負擔金額原則上年度內在3萬元以下的實施全額救助,但年度內救助金額不超過3萬元;年度內普通門診醫療費用個人負擔金額原則上在1000元以內的實施全額救助,但年度內救助金額不高于1000元。特困人員在縣級以上公立醫院住院,如需一對一雇護工護理的,住院時應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經同意后簽訂雇工護理協議,護理費按實際住院天數每人每天給予150元補助。分散供養的,年度護理費累計補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6000元(住院一對一雇工護理超過10天部分予以救助,10天以下不予救助);集中供養的,年度護理費可酌情增加至15000元,救助費用由鄉(鎮)敬老院統一向縣民政部門申請,經審批后直接撥付到鄉(鎮)敬老院賬戶。
?。?)城鄉低保對象、建檔立卡的貧困人口、重點優撫對象(含革命“五老”人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成員、二級以上重度殘疾人其年度內住院醫療與特殊門診醫療費用剩余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1萬元(含1萬元)以內,按20%給予救助;1-2萬元(含2萬元)的,按25%給予救助;2萬元以上的,按30%給予救助。
(3)低收入家庭其年度內住院醫療與特殊門診醫療費用剩余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1-2萬(含2萬元)的,按20%給予救助;2萬元以上的,按25%給予救助。
?。?)其他因醫療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非特殊情況,剩余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上的,按15%給予救助。
(二)因子女就學等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不含自費擇校生、非全日制大中專學生和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生),在高中階段,經各種措施幫扶后,仍然無力支付學習期間生活費用的困難家庭學生,申請臨時救助的,按每人不高于2000元的標準給予救助;被國家國民教育正式錄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檔立卡貧困戶、特困供養人員及低收入家庭的大學生,經各種措施幫扶后,仍然無力支付學雜費的,按每人每年不高于8000元給予救助。
?。ㄈσ蚣彝ピ庥龌馂?、交通事故、溺水、人身傷害、礦難等突發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財產嚴重損失或人員死亡,未獲得相關保險補償、賠償或雖獲得相關保險補償、賠償,仍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予以臨時救助。
1.對以上遭遇火災的家庭原則上按受災人口計算實施臨時救助,救助標準:單人戶1000元、雙人戶每戶1800元、三人以上戶每人800元,但每戶不高于8000元。
2.對以上在火災、交通事故、溺水、人身傷害、礦難等突發性意外事件發生時,造成人員死亡的,對其家屬給予2000元情感性救助。
3.對災難發生時受傷的,視傷情嚴重程度給予2000元以下(特殊情況除外)的臨時應急救助。
4.對缺衣少被的受災戶,視臨時生活需要,救助其急需數量衣被。
5.對因災造成唯一住房損毀、倒塌,或成嚴重危房(經有資質的鑒定部門鑒定),住房無著落的特困農村居民,其臨時應急住所,由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幫助協調解決,縣城城市居民臨時住所,由縣住房保障中心幫助協調解決。確保受災、遭遇車禍、礦難等突發性意外事件“急難”災民有房住,有衣穿、有飯吃、有病能得到臨時的醫治。
(四)對因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難,或因家庭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和個人,予以其他困難臨時救助。
1.對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且持續時間較短的,按我縣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及家庭人口(個人)給予1~3個月的救助。
2.對基本生活暫時出現特別嚴重困難,且持續時間較長的,按我縣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及家庭人口(個人)給予4~6個月的救助,最長不超過6個月。
第十二條 臨時救助為一次性救助,申請人以同一事由重復申請臨時救助,無正當理由的,不予救助。
第十三條 重特大疾病患者,已獲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醫療救助或保險機構理賠的,臨時救助金額不得超過其剩余自付醫療費用。
第四章 救助程序和方式
第十四條 為充分發揮基層救助力量的作用,全面實行分級審批,按各鄉(鎮)的戶籍人口,每人每年3元的標準,將臨時救助資金下撥到鄉(鎮)。對救助金額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家庭或個人申請臨時救助,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其家庭(個人)財產和收入進行核查并審批救助,報縣民政局備案;對救助金額在3000元以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審核意見,報縣民政局審批。
第十五條 申請縣級臨時救助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ㄒ唬┥暾?。凡認為符合條件的家庭或個人可以直接向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臨時救助申請;戶籍、住址不一致的居民家庭可以在長期居住地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受申請人委托,村(居)民委員會可以代為提交申請。
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要及時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
申請臨時救助,應當提供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居住證(暫住證)的原件和復印件;家庭收入證明;車輛、房產等財產狀況書面說明;縣級以上醫院診斷書,傷害或殘疾鑒定、評定證明,醫療、救治費用單據及獲得的保險補償、責任賠償和社會救助等相關資料證明;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的相關部門責任認定證明或村(居)民委員會證明;因子女教育費用負擔過重的需提供子女學籍或相關證明;允許管理機關對其家庭財產和收入等經濟狀況進行核查的書面授權書等相關材料;在居住地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供未在戶籍地享受救助的證明;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對于不持有我縣居住證的非我縣戶籍人員,縣民政部門可以按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審核審批,提供救助。
?。ǘ徍?。鄉(鎮)人民政府接到申請后,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臨時救助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逐一調查,提出審核意見,并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居)委會張榜公示3天。公示結束后,無異議的,指導申請人填寫《寧化縣城鄉困難家庭臨時救助申請審核審批表》,根據救助金額上報縣民政部門審批;有異議的,應當進一步調查核實。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ㄈ徟?h民政部門綜合經濟狀況核對結果和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意見,核定救助金額,作出審批決定。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臨時救助的緊急程序。對于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后果的,應啟動快速響應機制和緊急救助程序,應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縣民政局研究,并征得縣分管領導批準后,鄉(鎮)人民政府、縣民政部門予以先行救助。緊急情況解除之后,應按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低收入家庭及支出型困難家庭,應當執行一般程序,按照申請、受理、調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審核、公示、審批工作規程辦理;重點優撫對象(含革命“五老人員”)、計生特殊家庭成員、二級以上重度殘疾人家庭申請臨時救助,執行一般程序;對申請人為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且已通過年度復核認定的,重點核實其生活必須支出情況,可不再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孤兒、建檔立卡貧困戶經相關部門認定,也可不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
第十八條 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政府救助
1.發放臨時救助金。全面實行臨時救助金社會化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撥到縣民政局專戶,然后由縣民政局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社保卡或個人賬戶,確保救助金足額、及時發放到位。緊急情況且必要時,可由鄉(鎮)人民政府、縣民政部門啟動緊急程序直接發放現金。
2.發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對于采取實物發放形式的,除緊急情況外,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3.提供轉介服務。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特別困難的居民或家庭,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社會救助條件的,要告知政策并協助其申請;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愿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要及時轉介。
(二)社會力量救助
要充分發揮群眾團體、社會組織尤其是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資源豐富、方法靈活、形式多樣的特點,通過委托、承包、采購等方式向社會購買服務,鼓勵、支持其參與臨時救助。要動員、引導具有影響力的公益慈善組織、大中型企業等設立專項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門的統籌協調下有序開展臨時救助。
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可以利用自身優勢,在對象發現、專業服務、發動社會募捐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第十九條 加強臨時救助制度與低保、特困供養等其他救助制度的有效銜接,統籌用好各項救助政策,更好發揮臨時救助應急、過渡、補充的作用,進一步兜牢民生底線。對符合低?;蛱乩ЧB條件的困難群眾,要做到應保盡保、應養盡養,不得用臨時救助替代;納入低?;蛱乩ЧB后仍有嚴重困難的,應按規定給予臨時救助。對支出型貧困家庭,同時符合低保、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優先適用低保政策,并視情輔以臨時救助;對急難型救助對象,符合低保條件的,應先行給予臨時救助,再按程序納入低保。對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按相關規定實施救助。
第五章 救助資金與管理
第二十條 臨時救助資金來源:
(一)縣級財政預算;(二)上級補助資金;(三)上年度結余資金;(四)社會捐助資金;(五)利息;(六)其他資金。
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有結余的,可以安排部分資金用于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臨時救助支出。
臨時救助資金以戶籍人口為基數,按每人每年7元省定標準籌集,除省、市財政補助資金外,不足部分由縣級財政預算,確保資金足額到位。今后,將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臨時救助籌資標準。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臨時救助提供捐助。
第二十一條 臨時救助資金必須堅持??顚S?,其籌集、管理和使用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監督。
第二十二條 縣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建立臨時救助檔案,健全救助對象申請審核審批材料、資金臺賬、發放名冊等資料,做到資料完整,便于查詢利用。
第六章 監督與處罰
第二十三條 臨時救助實施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開,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于公眾和媒體發現揭露的問題,應及時查處并公布處理結果。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臨時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占、挪用、套取等違紀違法現象發生。
第二十四條 對截留、擠占、挪用、私分臨時救助資金、物資的,由有關部門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 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由有關部門決定停止臨時救助,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物資,并可以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刑事處罰。
第二十六條 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騙取救助的單位和個人,在社會信用體系中予以記錄。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和有關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臨時救助工作中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6月24日印發的《寧化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寧化縣臨時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寧政辦〔2016〕6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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