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號: SM06100-0200-2020-00002
- 備注/文號: 寧政〔2020〕1號
- 發布機構: 寧化縣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0-02-28
《寧化縣城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使用規定》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寧化縣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8日
寧化縣城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使用規定
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建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規定的通知》(閩政〔2002〕53號)和《三明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三明市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規定的通知》(明政文〔2008〕158號)精神,結合寧化縣城區城市建設的實際情況,現對本縣城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使用辦法規定如下:
第一條 凡在我縣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類工程建設 (包括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本規定繳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下簡稱“配套費”)。
第二條 配套費主要用于建設項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設施建設和維護,是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補充,與其他城建資金統籌安排使用。配套費由縣財政局會同縣直有關部門編制年度資金使用計劃,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實施。
第三條 新建項目的配套費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的建筑面積征收;擴建、改建項目的配套費按新增建筑面積征收。對容積率小于1的建設項目,配套費按容積率為1的建筑面積征收;容積率大于4的建設項目,配套費按容積率為4的建筑面積征收。配套費實行一次性繳納,由縣自然資源局確定具體承辦機構,指定專人負責征管工作。建設單位和個人憑繳納配套費的收據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工程建設單位和個人在未交配套費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對以招標、拍賣、掛牌交易方式出讓土地的建設項目,按計容面積征收配套費。土地出讓后,應將配套費繳入財政,專項用于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
第四條 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配套費統一按住宅40元/㎡、商業45元/㎡收取。
第五條 配套費免征、減征范圍
(一)軍事設施(含武警部隊設施)、市政公用設施(含城市停車場建設項目)、單建式人防工程、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公租房、工業生產性項目以及經縣人民政府確認或批準的由社會各界捐建的學校、圖書館、孤兒院、養老院等社會公益事業建設項目免征。
(二)學校非經營性建設項目按住宅收費標準減半征收。醫療機構、科研等單位以及中央、省屬單位和外地駐當地政府機構興辦的非經營性建設項目(不含住宅)、殘疾人非經營性福利事業建設項目、經省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國家和省確定扶持的高新技術建設項目以及行政機關辦公樓建設項目按商業收費標準減半征收。
第六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免征、減征審批程序
(一)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免征的項目由縣自然資源局批準免征,并將免征情況按季抄送縣財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減征的,需由項目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由縣自然資源局審查提出減半征收意見,經縣財政局審核后,報縣人民政府審批。減免程序格式詳見附件。
(三)本規定頒布實施之前縣人民政府有關會議紀要確定減、免征配套費和今后項目建設需要減免配套費的,應按照前款規定提請縣自然資源局、財政局審核后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除上述減免范圍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以其他理由減免配套費。免征、減征配套的建設工程需改變使用性質的,應辦理報批手續,并按規定補交配套費。未經批準擅自改變使用性質的按改變的性質,加倍征收配套費。
第七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征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或監制的票據。所收資金繳存縣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縣政府按總額8%提留作為城市建設管理費用。
第八條 縣自然資源局向未按規定辦理配套費繳納手續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由上級規劃主管部門或縣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第九條 縣價格、財政、審計主管部門應加強配套費收支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以及違反??顚S靡幎ǖ男袨橐婪▏烂C查處。
第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秾幓h人民政府關于印
發寧化縣城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使用規定的通知》(寧政〔2011〕4號)以及以往制發的有關寧化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規定不再執行。
附件:寧化縣城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審批表
附件
寧化縣城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減免審批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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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 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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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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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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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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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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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交金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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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減免金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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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減免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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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自然資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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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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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
意 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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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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