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號: SM06101-0200-2021-00009
- 備注/文號: 寧政辦〔2021〕8號
- 發布機構: 寧化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21-03-22
為進一步完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體系,規范公共租賃住房日常管理工作,提升住房保障服務水平,根據《三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意見》(明政辦〔2020〕67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以下工作意見:
一、規范準入管理
(一)動態調整準入條件
1.有本縣城區(指40平方公里規劃區,下同)居民戶口并常住滿3年以上(含3年)的中低收入無房家庭,家庭收入標準為低于上年度城鎮低保收入標準的3倍以內。
2.戶口非本縣城區的中低收入無房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統計部門確認的上一年度當地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下(含2倍):(1)戶口不限,但在城區工作并入編滿1年的黨政群機關公務員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2)戶口不限,但在城區工作并連續繳交企業職工養老保險4年(含4年)以上且申請時還在繳交的,企業未建職工宿舍或職工宿舍不足的外來務工人員;(3)戶口不限,但在縣民政局登記的非盈利社會組織工作滿5年的住房困難群眾;(4)按規定引進的經縣級以上人事部門認定的專業人才和在本縣城區工作的縣級以上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及獲得市級以上表彰的行業先進人物。
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要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分析會商住房保障條件和標準,提出動態調整準入條件意見,經縣政府批復后,及時向社會公布。
(二)強化部門協作。要建立健全住建、民政、公安、市場監管、人社、稅務、銀行、證券、保險、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及鄉(鎮)政府、村(居)委會協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經濟狀況審核機制。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認真審查相關信息并出具公函。低保戶、特困人員或已通過民政低收入家庭認定且未過有效期的可以直接視同通過資產收入核定。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收入(資產)范圍按民政部門有關文件確定,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資產、收入的核定結果一年內有效。銀行、證券核查的時間節點為保障性住房房源公告日上月末。
(三)規范受理申請。鄉(鎮)政府及各相關單位要設立受理窗口。村(居)委會根據鄉(鎮)政府委托,協助履行申請受理職責。
(四)落實初審和審核制度。鄉(鎮)政府及各相關單位承擔初審職責。如實核對申請人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認真做好調查筆錄。對符合條件人戶分離的申請人,在戶口所在地、實際居住地、工作單位和經營地同時公示。調查及初審結果要統一造表登記、匯總,報上級審核部門備案。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其資格按照我縣制定出臺的推行公共租賃住房配置權力運行及網上公開工作方案確定的受理、審核程序執行。
(五)健全合同管理。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明確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除約定租金標準、租賃期限、空置、拖欠租金、轉借、轉租、損毀等內容外,還應約定保障對象人口、住房、經濟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時的搬遷過渡期限及其租金標準,以及逾期不騰退的違約責任和處置辦法。
(六)實行輪候制度。住房保障部門對輪候對象基本情況和輪候順序等進行登記、建冊,并向社會公開。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在輪候期間,家庭成員、戶籍、收入、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已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要書面告知住房保障部門并退出輪候。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不定期核查輪候家庭,不配合核查的取消輪候資格。
二、強化動態管理
(一)建立定期檢查制度。住房保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保障對象每年開展一次公共租賃住房資格復核,及時掌握保障對象家庭人口、房產交易、不動產登記、住房公積金、戶籍、車輛注冊、經濟狀況變化,及時更新保障對象檔案信息,及時調整保障方式、保障標準;每年開展一次水電用量查詢。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一年內至少開展二次全覆蓋入戶巡查(人戶吻合、房屋狀況、轉租、空置等)。
(二)保障性住房住戶在承租期間因結婚、離婚、生育或者死亡等原因導致家庭人口情況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向原申報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各相關單位申報變動情況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變動審核通過后,可持原簽訂租賃合同等材料向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提出租賃合同主體變更申請。
(三)強化部門協同和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公共租賃住房使用動態管理和輪候對象監督管理。住房保障部門每年定期將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名單抄告房產交易、不動產登記、住房公積金、公安等部門,相關部門核查到保障對象存在家庭人口、住房和經濟等狀況變化時,要及時抄告住房保障部門,住房保障部門對核查到的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承租人按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處理。建立住房保障、房產交易、不動產登記部門間的保障對象房產部門聯動核查機制,實現全縣保障對象購買房產網簽備案信息共享查詢,實時掌握相關狀況變化,并及時處理。
三、強化退出管理
(一)保障家庭在保障期間基本情況發生變化時,應及時主動向住房保障部門申報。
(二)對違規使用公共租賃住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承租人,綜合運用租金上調、門禁管控、信用約束、司法追究等方式,提升退出管理效率。
(三)承租人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逾期拒不退出或拒不履行合同約定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承租人購買新建商品房期房的,自購房合同網簽之日起,6個月過渡期內必須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購買現房(二手房)的,自購房合同網簽之日起,2個月過渡期內必須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繼承、受贈房產的,自房屋產權登記之日起,2個月過渡期內必須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過渡期間,房租按市場租金收取。過渡期滿拒不騰退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資格;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公共租賃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且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四、完善住房保障監管機制
(一)住房保障部門要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積極推動建立住房保障、房管、民政、公安、市場監管、金融、人社、公積金等部門的信息共享機制,增強審核工作的準確性,提高監管工作效率。
(二)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使用、退出等環節失信主體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按國家發改委等44個部門《關于印發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財金〔2016〕141號)的有關規定予以聯合懲戒;發生較重失信行為或多次發生輕微失信行為但尚未達到嚴重失信行為標準的,列入重點關注對象名單,依法實施與其失信程度相適應的懲戒措施。
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秾幓h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化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寧政〔2011〕6號)中與本意見規定不一致的條款不再執行,以本意見為準。
寧化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3月22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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