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化縣法律援助中心:
為切實保障法律援助辦案工作,根據《三明市財政局、三明市司法局關于印發<三明市市級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標準>的通知》(明財行〔2016〕6號)、《三明市司法局關于印發<三明市市級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標準實施細則>的通知》(明司〔2017〕7號)和《三明市司法局、三明市財政局關于認罪認罰案件法律幫助值班律師補貼標準的通知》(明司〔2020〕7號),結合寧化縣實際,制定了《寧化縣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標準實施細則》,請認真貫徹執行。
(此件主動公開)
寧化縣司法局 寧化縣財政局
2020年9月10日
寧化縣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標準實施細則
第一條 辦案補貼的發放對象為經寧化縣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辦理案件的社會執業律師、社會組織人員、法律援助志愿者和因法律援助協作受三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來寧化縣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
第二條 辦案補貼采取個案包干補貼的形式,其費用包括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須的差旅費、交通費、文印費、通訊費、調查取證費、誤餐補貼等辦案開支以及服務費(不含跨縣<市、區>辦案的差旅費包干補貼),辦案補貼從上級補助的法律援助專項經費(或轉移支付資金)中列支。
第三條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辦理法律援助事項,應當按照以下標準直接向社會執業律師、社會組織人員和法律援助志愿者(以下統稱法律援助人員)支付補貼:
(一)刑事案件偵查階段每件1000元,審查起訴階段每件1000元,審判階段每件1500元;民事、行政、仲裁案件每件1500元;申訴案件每件1200元。
(二)法律援助人員在承辦案件過程中,需要跨縣(市、區)范圍會見、開庭等情形的,每件案件另支付跨區差旅費包干補貼300元。
(三)社會執業律師為認罪認罰案件提供法律幫助的,每件補貼300元。
(四)社會執業律師接受法律援助中心安排,參與法律援助值班、法律咨詢及其他法律援助活動的,每人每次補貼100元。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每件700元支付:
1.民事案件尚未開庭審理,法律援助人員已經做了前期工作,受援人終止委托或案件撤訴的(調解撤訴的除外);
2.根據人民法院刑事法律援助通知書指派社會執業律師辯護的刑事案件,社會執業律師在閱卷、會見之后,開庭前法院又撤銷通知的。
(六)跨年度重大疑難案件,或者因案情復雜、路途遙遠及其他客觀原因,致使辦案成本支出特別多的,由承辦法律援助人員申請,經審核后,可以在上述補貼標準外,再予以適當增加補貼,但最高不得超過上述補貼標準的一倍。
(七)法律援助律師、公職律師、公務員及參公單位的工作人員參與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其費用包括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須的差旅費、交通費、文印費、通訊費、調查取證費等辦案開支的直接費用,憑合規票據據實報銷。
(八)辦理公證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補貼500元。
(九)同一案由一方當事人為5人以上(含)的案件為群體性案件。群體性案件(法院分別立案的;5人以下的參照執行)第1個案件按正常辦案補貼標準支付,第2個案件起每多1個案件按正常辦案補貼標準的三分之一支付,最高不超過10000元。
第四條 法律援助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支付辦案補貼:
(一)提交的結案材料不符合相關規定,經補正后仍不能符合規定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律援助義務而被終止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三)故意損害受援人利益的;
(四)因過失給受援人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五)向受援人及其家屬索要財物的;
(六)因違反職業遒德、執業紀律被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援助條例》、《福建省法律援助條例》的行為。
第五條 本補貼標準實施細則印發之日起收案的法律援助案件按本實施細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