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某魁不服寧化縣自然資源局作出的調查反饋案
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書
寧政行復〔2021〕06號
申請人:巫某魁。
被申請人:寧化縣自然資源局,住所:寧化縣翠江鎮南大街81號。
法定代表人:潘良珍,職務: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寧自然資法〔2021〕8號關于巫某魁同志訴求事項的調查反饋不服,于2021年6月9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1年6月16日收到申請材料,于2021年6月18日向申請人送達了行政復議申請補正通知書(寧政行復補[2021]06號),申請人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機關提交了補正材料,本機關于2021年6月25日收到補正申請材料。
經審查,關于申請人提出的第一項復議請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寧自然資法〔2021〕8號關于巫某魁同志訴求事項的調查反饋。本機關認為:《寧化縣自然資源局關于巫某魁同志訴求事項的調查反饋》(寧自然資法〔2021〕8號)是被申請人寧化縣自然資源局以書面形式對申請人巫某魁提出的訴求事項所作出的解釋、說明,屬于單純的信訪回復行為,并沒有創設新的權利義務,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同時,根據《信訪條例》第三十四條“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敝幎?,寧化縣自然資源局作出的《關于巫某魁同志訴求事項的調查反饋》三、處理意見“……如對本反饋意見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反饋意見之日起30日內向寧化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系告知錯誤。若申請人對該信訪答復不服,可以向寧化縣自然資源局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信訪復查。
關于申請人提出的第二項復議請求:依法補償三明市某源商貿有限公司(巫某魁)損失。本機關認為:《閩贛名品展銷中心項目投資合作協議書》的簽訂主體為福建省寧化縣城市建設有限公司和三明市某源商貿有限公司,《城市房屋拆遷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的簽訂主體為巫某魁和福建省寧化縣城市建設有限公司,而本案的行政復議申請人為巫某魁,被申請人為寧化縣自然資源局。申請人巫某魁是自然人,三明市某源商貿有限公司是法人,兩者在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責任承擔能力等方面均有重要區別,屬于各自獨立的主體,不能作為行政復議的同一申請人,申請人不宜將二者混同。同時,《城市房屋拆遷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和《閩贛名品展銷中心項目投資合作協議書》的簽訂主體為福建省寧化縣城市建設有限公司,而福建省寧化縣城市建設有限公司不屬于行政機關,也不屬于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不能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的被申請人,申請人巫某魁與福建省寧化縣城市建設有限公司之間的協議糾紛可通過其他合法途徑解決。因此,該項復議請求與被申請人寧化縣自然資源局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寧化縣自然資源局不是該項復議請求的適格被申請人。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請人巫某魁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1年6月29日
(行政復議機關印章或者行政復議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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