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企業常見法律風險防控指引

日期:2021-12-02 17:04 來源:寧化縣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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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企業選擇組織形式方面的法律風險及防范

1.1 風險提示

    1.1.1 不同的企業組織形式,出資人承擔的法律風險和責任不同,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企業承擔責任。

    1.1.2 在有限責任公司中,我國允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但如果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個人財產的,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2 防范措施

    1.2.1 正確認識和選擇民營企業的組織形式。目前我國民營企業組織形式可分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資人在出資成立企業之前,要充分認識不同企業形式中出資人的不同責任,并綜合考量其出資目的、經營預期和管理能力等因素,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當的企業組織形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1.2.2 正確區分個人獨資企業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都可以由一個自然人投資,但兩者在投資主體、法律形式、投資者責任承擔等方面都有區別。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主體只能是自然人,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屬于非法人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其家庭共同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僅在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個人財產的情況下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2.3 正確區分子公司與分公司。子公司是其一定數額的股份被其他公司持有并由該公司控制的公司,持有其公司股份并能控股的是母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而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子公司有自己的經營范圍,能夠獨立開展業務;而分公司不能脫離總公司的經營范圍開展業務活動。子公司與分公司在納稅方面也存在較大區別,因此企業設立下屬分支機構時要統籌考慮、正確籌劃。

2 公司法人治理方面的法律風險及防范

2.1 公司設立的法律風險點

2.1.1 股東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義務

2.1.1.1 風險提示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如果未能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有權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其他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還有權要求該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公司債權人也有權要求該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2.1.1.2 防范措施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嚴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1.2 股東禁止抽逃出資義務

2.1.2.1 風險提示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的規定,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以及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均構成抽逃出資。股東抽逃出資的,公司或者其他股東有權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公司債權人有權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2.1.2.2 防范措施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繳納出資后不得抽逃出資 

2.1.3 發起人督促出資義務

2.1.3.1 風險提示

多人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時,發起人即便自己已繳納出資,也可能因其他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而需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雖然在對外承擔責任后可以向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但這無疑增加了投資風險。

2.1.3.2 防范措施

發起人除了全面履行自己認繳的出資外,還應督促其他共同出資人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

2.1.4  公司因故未成立發起人賠償責任

2.1.4.1 風險提示

公司因故未成立,債權人有權請求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發起人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造成他人損害的,如果公司未成立,受害人有權請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1.4.2 防范措施

簽好發起人協議,有效避免公司設立風險。發起人協議最好采用書面形式,由熟悉公司業務的律師起草,并將主要條款寫進公司章程。發起人協議一般來說主要包括公司宗旨與經營范圍、公司注冊資本、籌備工作與費用承擔,具體發起人的權利與義務、違約責任、保密條款等內容。發起人權利義務要約定明確,比如有權優先推薦董監高、獲得報酬請求權、設立費用補償請求權、簽署法律文件等權利,義務主要有承擔籌辦事務、繳納出資、損害賠償、設立費用和債務的連帶清償等等。發起人協議對權利義務的約定要盡可能明確,以避免分歧,降低公司設立風險。

2.2 公司變更的法律風險點

2.2.1 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要符合法定程序

2.2.1.1 風險提示

公司法違法減資股東所應承擔的責任作出明確規定,在司法實務中,大多參照股東出資未到位或抽逃出資時的責任來確定違法減資股東的法律責任,即由其在違法減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2.2.1.2 防范措施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有限責任公司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依法通知債權人以及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對于實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特殊行業,減少后的注冊資本還應不少于最低限額。

2.2.2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特殊約定

2.2.2.1 風險提示

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的轉讓規則作出特別約定,這種約定可以對股權轉讓進行限制但不能禁止。

2.2.2.2 防范措施

受讓或轉讓股權時,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前,應查看目標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有無特殊約定,從而評估股權轉讓的可行性和風險。

2.2.3 應當尊重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2.2.3.1 風險提示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轉讓股權時,侵害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可能導致股權轉讓合同無效,或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2.3.2 防范措施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轉讓股權時,應當征求其他股東是否愿意在同等條件下購買股權,以免侵害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而引發糾紛。

3 企業合同管理法律風險及防范

3.1 合同訂立的法律風險點

3.1.1 風險提示

企業合同訂立中的風險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未簽訂正式的書面合同或進行口頭約定。因為合同內容存在不確定性,一旦對合同內容的履行發生爭議,無法明確合同雙方的義務,也就無法按照合同約定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或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

2)合同條款約定存在缺陷。合同簽訂過程中關鍵性條款缺失或者表述不清,缺乏可操作性,甚至條款內容存在重大誤解,易導致合同履行發生困難時合同各方責任難以界定的尷尬情況。

3)合同簽訂時可行性預估或執行監管力度不夠。合同訂立前沒有對另一方的背景資料及履約能力進行調查分析或合同簽訂后對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督力度不夠,致使合同簽訂后違約風險高發,最終導致無法實現合同目的。

3.1.2 防范措施

3.1.2.1 訂立合同盡量采用書面形式。內容完備的書面合同有利于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保證交易安全。合同中應載明當事人名稱(姓名)、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及方式、違約責任等,合同要一式多份,合同各方均妥善保存。變更合同內容時,注意留存雙方洽談的電子郵件、微信截圖等。

3.1.2.2 簽訂合同時明確相對方。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通常情況下,合同只能約束簽約雙方,對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產生約束力,如果簽約主體和履行主體不一致,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往往容易產生糾紛,合同雙方均有可能存在維權障礙。實踐中,有部分公司缺少警惕意識,在對方負責人出席簽訂合同時,未要求對方公司加蓋公章,導致雙方對合同關系的主體是個人還是單位產生爭議,從而發生不必要的糾紛?;蛘呶匆髮Ψ酱沓鼍呤跈辔袝⒑炞?,一旦加蓋的公章存在瑕疵,將為合同效力認定帶來難以預見的風險。

3.1.2.3  對員工授權委托的管理。在委托企業員工對外簽約時,應在有關介紹信、授權委托書、合同等文件上盡可能明確詳細地列舉授權范圍;業務完成后應盡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紹信、授權委托書、合同等文件;企業員工離職后,在與其辦理交接手續的同時,應向該員工負責聯系的客戶發送書面通知,明確告知客戶該員工已離職,從而防止企業員工離職后仍以公司名義與客戶聯系業務,避免構成表見代理等情形給企業造成損失。

3.1.2.4 在合同中約定送達地址。企業與合同相對方發生糾紛后,可能存在訴訟過程中無法確定對方送達地址的情形,不但增加了法院送達工作的難度,也給當事人及時維權帶來了障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第3條規定,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約定送達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地址作為送達訴訟文書的確認地址。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可以在簽訂合同時或事后達成的有關債權、債務結算清理條款中以及訴前達成的解決糾紛的協議中,約定發生訴訟后人民法院的送達地址,人民法院可以將該地址作為確認的訴訟文書送達地址。約定送達地址后,可以提高訴訟文書的送達效率,及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3.2 合同履行的法律風險點

3.2.1 風險提示

合同履行過程可能產生以下法律風險

(1)合同的履行過程會有許多不能確定的因素,雙方可能會對合同進行變更;

(2)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對方喪失履行能力或對方出現其他可能違約情形;或因己方生產經營發生突發事件或投資戰略發生重大調整而可能發生己方違約需承擔違約責任的風險。

(3)可能會因不可抗力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等等。

3.2.2 防范措施

3.2.2.1 妥善保管合同履行的有關資料。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妥善保管與合同簽訂和履行相關的送貨憑證、匯款憑證、驗收記錄以及在磋商和履行過程中形成的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資料,一旦雙方因合同發生糾紛,有充分證據證明合同履行情況。

3.2.2.2 適時運用不安抗辯權防范風險。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或者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并及時通知對方,要求對方提供適當擔保。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3.2.2.3 對合同解除有異議應及時提出。一旦接到對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持有異議,應在約定期限內向對方以書面方式提出異議,如果在約定期限屆滿后才提出異議并向法院起訴的,法院將不予支持;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異議期間,應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起訴,否則法院將不能支持對合同解除的異議。

3.2.2.4 守約方應履行法定止損義務。對方當事人違約,守約方也有義務及時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由此產生的合理費用將由違約方承擔。雖然對方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但如果守約方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對于擴大的損失也無權要求對方承擔。

3.2.2.5 合理運用代位權、撤銷權保障債權實現。作為債權人,如果有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已到期的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在債權范圍內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如果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且該財產的受讓方知道該情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在其債權范圍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行為。撤銷權應當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3.2.2.6 避免超過訴訟時效。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一般為三年;實踐中企業可能出于維系與客戶關系等因素不愿意在三年內采取提起訴訟、申請仲裁等措施。為保護權利的行使不超過訴訟時效,可以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以向對方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等可以證明曾主張過權利的有效方式進行處理(信件或數據電文中務必要有催促盡快支付拖欠貨款、履行義務等內容),此時訴訟時效從主張權利之日起重新開始計算。

4 企業勞動用工方面的法律風險及防范

4.1 員工應聘入職法律風險點

4.1.1 風險提示

依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364號)相關規定,我國最低就業年齡為16周歲,16周歲以下為童工,用人單位禁止使用童工。依據《就業促進法》相關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性別、年齡、身體殘疾等因素而受歧視。

企業在招聘員工入職階段,可能會因為被招聘人員未達到法定工作年齡(招用童工違法),或者在招聘廣告中存在就業歧視性的條件,不僅致使企業面臨被勞動行政部門處罰的風險,還可能會導致企業與員工之間產生糾紛。

4.1.2 防范措施

1 企業應當嚴格規范招聘管理流程,不應招用16周歲以下的童工,在招聘廣告中不應設有針對被招聘人員的容貌、身高、疾病、戶籍、性別等的歧視性條件。

2企業應當科學合理的設計招工和錄用條件,做好員工的身份、工作履歷等信息真實性的調查。

4.2 簽訂勞動合同法律風險點

4.2.1 風險提示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82條規定,企業自用工之日起應當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員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一些企業缺乏對簽訂勞動合同重要性的認識,在員工入職后未能及時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或未能規范管理勞動合同的簽訂流程,或未依法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從而導致企業因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被員工訴求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4.2.2 防范措施

1企業應當在員工入職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且,為了防范他人代簽勞動合同的問題,企業應當安排負責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與員工當面簽訂勞動合同。

2企業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文本,應當具備《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的必備條款。

3企業與員工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的,如果雙方只簽訂過一次勞動合同(2008年1月1日之后),企業可以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也可以終止勞動合同不再續簽,但須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如果雙方已連續簽訂過兩次固定勞期限勞動合同(2008年1月1日之后),或者員工在該企業已經連續工作滿10年,如員工提出或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則企業應當與其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企業存在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

4員工入職后,如果經企業書面通知,員工明確拒絕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有權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書面通知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且無須支付任何補償。

5如果超過一個月后,經企業書面通知,員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也有權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但在這種情況下,企業不僅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且還需要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

6如果因為企業的疏忽大意,導致員工入職超過一個月未能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可以與員工進行充分溝通,采取倒簽勞動合同日期和期限的補救措施。

4.3 變更勞動合同法律風險點

4.3.1 風險提示

《勞動合同法》第35條中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企業因經營管理的需要,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是經常發生的現象,特別是調崗、調薪或調整工作地點等,但由于企業對相關法律法規缺乏了解和重視,因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而導致的勞動糾紛,呈高發趨勢。

4.3.2 防范措施

企業應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調崗調薪等勞動合同的變更問題予以充分重視,以避免和防范此類法律風險。

4.3.2.1 依據《勞動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指導意見,企業可以對員工進行調崗調薪等的情形如下:

1)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的情形:

企業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就勞動合同的內容進行變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崗位、工資報酬、工作地點、期限等。

2)企業可以單方調崗的情形:

第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第二,員工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的;

第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

4.3.2.2 企業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應視為企業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權,調崗合法:

1)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是企業生產經營的需要;

2)調整工作崗位后,員工的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

3)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

4)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4.3.2.3 勞動合同的實際履行原則:企業與員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如薪酬標準、工作崗位等)未采用書面形式的,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應視為雙方已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了一致意見。如果員工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3.2.4 在司法審判實踐中,有大量的案例顯示,企業以員工不勝任崗位工作為由實施調崗調薪的,被法院判定為違法調崗調薪,因此,企業以不勝任崗位工作為由對員工進行調崗的難度是非常大的。企業需要舉證證明員工存在不能勝任工作的事實證據,這一過程主要應注意以下四點:

1)建議企業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企業根據員工的工作能力和表現,按照績效考核制度進行考核,并依據考核結論單方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

2)企業應當有比較完備的績效考核制度,且事先已經過民主程序制定并送達、告知給員工;

3)企業應按照規范的考核內容、考核標準和考核程序,對員工的崗位勝任度進行考評,企業應保證績效考核制度和考核程序的透明、公開與合理性;

4)員工因不能勝任工作而對其實施調崗調薪應具有合理性。

4.3.2.5 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包括但不限于企業重組、搬遷、轉產、生產性停工或者因國家法規政策的變化等),企業可以就勞動合同的變更與員工進行協商。

4.4 簽訂專項協議的法律風險

4.4.1 風險提示

專項協議并非必須簽訂,是根據企業與員工雙方協商而約定的,其產生源自企業意圖對特定身份的員工擇業自由施以合理限制,以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經營利益及目標。專項協議主要包括三種:培訓和服務期協議、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

如果企業未與員工簽訂上述專項協議,或簽訂的協議漏洞百出、缺乏有效約束力,或不符合法律規定,那么,企業的相關商業秘密或經營利益將難以獲得有效保護。

4.4.2 防范措施

4.4.2.1 培訓和服務期協議的管理

企業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員工簽訂服務期協議,約定員工在接受企業的專項培訓后,在一定期限內不得離職,以保障企業能夠通過對員工的專項培訓獲得適當的人力資源價值回報,與員工訂立服務期協議應注意以下幾點:

1)簽訂協議的前提條件:企業必須存在實際為員工支付專項培訓費用的事實

2)服務期限:應當約定服務期限,而且要明確服務期起算時間。約定的服務期短于勞動合同期限的,以勞動合同期限為準;約定的服務期長于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服務期滿,但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培訓費用:雙方可以在協議中約定,培訓費用按照培訓機構提供的有效票據憑證確定,如果企業承擔食宿費用和差旅費用的,還應當明確消費標準,并以實際開銷的票據為準。

4)違約責任:服務期協議可以約定違約金,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4.4.2.2 保密協議的管理

企業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企業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保密協議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才能認定企業存在商業秘密,并可受法律保護:

第一,具有秘密性:該信息不為企業所屬領域相關人員所普遍知悉,尚未被公開披露,獲取該信息須付出一定的代價。

第二,具有實用經濟價值:該信息并非一些抽象的概念、原理或無法實現的創意,而是能夠轉化為可操作的具體實施方案,能夠為企業帶來實際的經濟利益。

第三,已采取了保密措施,包括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或對涉密信息采取了加鎖、在涉密信息載體上標有保密標志、對涉密信息采取密碼保護等措施。

2)保密協議的主要內容應包括需要保密的人員、保密的范圍、保密的期限、違約責任等。

3)商業秘密的范圍:

第一,技術信息(非專利):包括生產配方、工業配方、工藝流程、技術訣竅、設計圖紙(含草圖)、數據庫、程序設計,質量控制、實驗方式、實驗記錄等信息。

第二,經營信息:包括管理方法、管理訣竅、產銷策略、客戶名單、貨源情報、投融資計劃、標書、標底等信息。

4)保密的期限:可以約定從簽訂協議之日至商業秘密脫密之日止,但不限于勞動合同期限以內。

5)違約責任:保密協議不得約定違約金,但是,如果員工違反了保密義務,企業并非無計可施,可以考慮通過如下幾個途徑維護企業的商業秘密:

第一,民事責任如果員工泄露商業秘密給企業造成實際損失的,企業可以要求員工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如果企業事先已將員工泄露商業秘密的行為規定為嚴重違紀,企業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關系而無須支付任何補償金。

第二,刑事責任。如果員工侵犯企業商業秘密的情形嚴重,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企業可向公安機關報案,追究員工侵犯商業秘密的刑事責任。

4.4.2.3 競業限制協議的管理

企業可以與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約定,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從事與企業存在競爭性行業的工作。關于競業限制協議需注意以下幾點:

1)競業限制協議的簽訂對象: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2)競業限制的范圍:員工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或服務,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通??梢愿鶕髽I營業執照上所記載的經營范圍來確定競業限制的范圍,也可以采取羅列的方式,將限制員工就業的同行競爭企業名稱予以明確。

3)競業限制的期限:競業限制員工在職期間及離職后2年以內

4)違約責任:企業可以與員工在競業限制協議中約定違約金。

5)約定經濟補償金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企業應當向受有競業限制約束的員工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

6)競業限制協議的解除

第一,員工的請求解除權: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企業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的,員工有權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第二,企業的單方解除權:在競業限制期限內,企業有權單方提出解除競業限制協議。在企業單方提出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員工有權要求企業額外支付3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當然企業也可以在競業限制期限起始之前(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之前)單方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此種情況下,企業無需額外支付3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4.5 社會保險繳納法律風險點

4.5.1 風險提示

《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社會保險。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社會保險,計入個人賬戶。在實務中,一些企業未依法為員工辦理或繳納社會保險,還有一些企業是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繳納社保的。

2018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印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規定,將國稅、地稅合并,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隨后在2018年7月20日又明確規定,從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社保稅征政策。可以預見,企業未依法、足額及全員繳納社保的狀況,將會存在巨大的違法成本和法律風險。

4.5.1.1 未按規定為員工辦理參保登記的法律風險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84條規定,未辦理員工參保登記的,責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保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4.5.1.2 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律風險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86條規定,未按時足額繳納的,由社保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4.5.1.3 未按規定及時足額支付生育津貼的法律風險

女職工按規定休產假期間,生育津貼由單位按照職工原工資標準逐月墊付,單位拒不支付或未足額支付的,由社保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4.5.1.4 要求員工自愿放棄繳納社保或少繳社保的法律風險

企業與員工約定,員工自愿放棄繳納社?;蛏倮U社保的,該約定是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為無效約定。

4.5.1.5 不配合稽核執法檢查的法律風險

針對社?;瞬块T的執法檢查,用人單位拒絕提供相關材料,不配合調查的,由稽核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用人單位逾期仍不提供的,稽核部門可對用人單位處以2萬元罰款。

4.5.2 防范措施

1)企業應當在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員工辦理社保登記。

2)企業應當按時、全員、足額繳納社會保險。

3)女員工按規定休產假期間,企業應當按照員工原工資標準逐月支付生育津貼

4)企業不應偽造證明材料、冒用他人證件,或采取虛構的勞動關系等手段辦理社保。

5)針對社保稽核部門的執法檢查,企業應當提供相關材料,積極配合調查。

4.6 規章制度管理法律風險

4.6.1 風險提示

規章制度是企業的“憲法”,良好的規章制度對企業的經營管理將會起到非常重要的促進作用,是企業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很多企業不重視規章制度的建設,一些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人員直接從網絡上下載規章制度模板,通過復制粘貼的方式制定企業的規章制度;有些企業甚至根本就沒有規章制度,導致企業的經營管理無章可循,隨意性大。企業缺乏權威性、合法性與合理性,勞動糾紛不斷,一旦進入勞動爭議仲裁和法院訴訟程序,企業常常面對敗訴結果,嚴重影響了企業的正常經營。

    4.6.2 防范措施

    (1)通過制定規章制度,規范員工日常行為,包括明確招聘錄用制度、試用期管理制度、考勤休假管理制度、薪酬福利制度、績效考核制度、保密制度、培訓制度、崗位調整制度、日常行為規范、獎懲制度、離職管理制度等。

    (2)制定明確的規范,指導日常用工管理的流程。內部用工管理的流程旨在指導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人員規范進行日常用工管理,利用規程化的制度避免用工管理的隨意性、無序性,防范管理風險。

(3)依據企業實際,制定符合企業運營的制度。目前很多企業的人力資源相關制度都是照搬照抄,缺少自身特色,而且很多制度規定都與實際操作不符。因此制定符合企業自身特色的制度至關重要。

(4)規章制度的制定和送達告知程序要合法。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企業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等直接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員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企業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企業應當將直接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員工。

4.7 解除勞動合同法律風險

4.7.1 風險提示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員工流動的重要方式,合理的員工流動對企業人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具有重要作用,但不合理、不合法的員工流動會給企業的持續發展和經營造成巨大負面影響。在司法審判實務中,因勞動關系解除而引發的勞動糾紛,在勞動爭議案件總數量中占有很高的比重。這充分證明對于企業而言,如何防范解除勞動合同環節的法律風險,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課題。

4.7.2 防范措施

4.7.2.1 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防范

因員工存在一定的過錯,企業可以隨時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種情形下,企業無需支付任何補償金。企業可以采取過失性辭退的法定情形如下(詳見《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害的;

4)員工同時與其他企業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企業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企業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員工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企業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筆者在此處特別提醒建立了基層工會組織的企業,若要以上述理由或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事先通知工會,否則,即使企業的解除理由合法,也將會面臨敗訴的后果。

4.7.2.2 非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防范

員工自身沒有主觀性過失,但是由于員工的身體、技能欠佳,或綜合素質不能適應工作崗位要求等客觀原因,或外部環境的變化,企業在履行法定程序、支付相應的補償費用后,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詳見《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企業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此處同樣特別提醒建立了基層工會組織的企業,若要以上述三種理由或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事先通知工會,否則,即使企業的解除理由合法,也將會面臨敗訴的后果。

4.7.2.3 針對非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性規定

員工有下列情形的,即使存在前述非過失性辭退的情況,企業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詳見《勞動合同法》第42條):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7.2.4 員工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防范

因企業存在違法行為,員工有權以此為由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并有權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分為隨時通知解除和立即解除無需通知。

1)隨時通知解除。企業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員工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并有權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一,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第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包括加班工資、各種津貼補助等);

第三,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

第四,企業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員工權益的;

第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員工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第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立即解除無需通知。企業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員工勞動的,或者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員工人身安全的,員工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并有權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

4.7.2.5. 企業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情形

1)企業向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員工以如下理由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一,企業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第二,企業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三,企業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

第四,企業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員工權益的;

第五,因企業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勞動合同被認定無效的;

第六,企業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員工勞動的,或者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員工人身安全的,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企業以如下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企業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實施經濟性裁員的:

第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第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第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第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4.8 終止勞動合同法律風險

4.8.1風險提示

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當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法律規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終止情形是法定的,企業不得擅自約定終止的條件。一些企業對勞動法律的認識不足,擅自約定終止條件,或在法律規定不得終止的情形下,強制終止勞動合同關系,從而引發勞動爭議,被勞動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判定違法終止勞動合同,導致企業承擔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

4.8.2 防范措施

4.8.2.1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中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35號〉規定,員工只要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無論是否有享養老保險待遇,企業均可終止勞動合同);

3)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決定提前解散的。

4.8.2.2 按如下方式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1)除企業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企業決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3)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企業決定提前解散的。

4.8.2.3 終止勞動合同的限制性規定:

勞動合同期滿,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企業不得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詳見《勞動合同法》第42條、第45條):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9 經濟性裁員法律風險

4.9.1 風險提示

企業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或轉產、重大技術革新、調整經營方式,或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企業決定進行經濟性裁員的情況下,極易引發勞動糾紛或聚集事件,如果企業處理不當,很可能會矛盾激化,使事態升級,給企業造成巨大的負面影響。

4.9.2 防范措施

4.9.2.1 企業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企業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企業進行經濟性裁員的情況有以下幾點: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4.9.2.2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贍養的老人或者需要撫養的未成年人的。

4.9.2.3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不得實施經濟性裁員: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9.2.4 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或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而決定實施經濟性裁員的,勞動仲裁機構和法院判斷企業是否符合經濟性裁員的參考標準如下:

1)企業的訂單業務量是否銳減,運營是否出現嚴重問題;

2)客觀經濟形勢對于企業的業務影響;

3)企業的財務狀況是否出現嚴重虧損,通過對企業資產負債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等反映企業資金周轉困難指標進行核定該情況;

4)人力資源是否過于閑余,企業的業務未來轉向是否能承接現有人力資源。

4.10 “關停并轉遷”法律風險

4.10.1 風險提示

企業因生產經營的需要,或因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或因市場形勢變化,或因政府征收行為等因素,決定關閉、停產、轉行或搬遷,在這些情況出現時,極易引發勞動糾紛或聚集事件,如果企業處理不當,很可能會激化矛盾,使事態升級,給企業造成巨大的負面影響,甚至會引發群體性事件,給社會帶來不安定因素。

4.10.2 防范措施

4.10.2.1 企業出現《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的情形,需要搬遷的,應當視是否在本行政區域內搬遷的具體情況,制定具體的搬遷方案,詳細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依據,以免企業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4.10.2.2 企業出現《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5項規定的情形,需要提前解散時,應提前做好準備工作,在履行股東會作出決議、成立清算組等程序后推進實施。企業應當確定對員工的補償處理方案,制定提前解散的方案,并及時向當地政府相關部門做好備案工作。

4.10.2.3 企業出現停工、停產的情形時,應當對停工、停產事項進行公告,公告內容包括停工原因、停工人員、停工期間、停工期間的工資、停工期間的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繳納等,并且建議企業及時向當地政府相關部門做好備案報告工作。

非因員工原因造成企業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30日)的,企業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員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企業沒有安排員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員工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為止。

4.10.2.4 企業出現“關停并轉遷”等情形時,可以參考準備和出具如下法律文件: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公告或通知、會議簽到表、會議紀要、向政府相關部門備案報告的文本、最近兩年的審計報告、征詢員工意見函、“關停并轉遷”專項的項目方案等。

4.10.2.5 企業出現“關停并轉遷”等情形的,給員工的補償預算涉及如下事項: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前未發放工資、加班工資、未休年休假工資、提成工資、年終獎或雙薪、分紅、補償金、補繳社會保險費用、補繳住房公積金費用等。

4.10.2.6 企業出現集體停工事件的,應及時制定處理應對方案,詳細了解相關法律規定,預防在處理過程中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企業應當與員工進行充分協商溝通,并通報政府相關部門以便獲得協助。如企業的確存在違反勞動法律相關規定的行為,應當考慮采取和解的方式解決糾紛,以避免仲裁、訴訟給企業帶來更大的商業和信譽等方面的法律風險。

5 企業稅務法律風險及防范

5.1 股東借款稅務法律風險

5.5.1 風險提示

股東向公司借款長期不還,在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可能造成未歸還的借款被視為是企業對股東的紅利分配,被稅務機關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20%個人所得稅。

5.1.2 防范措施

企業借款給股東,應注意借款是否在納稅年度終了前歸還,借款是否用于企業生產經營,建議企業股東之間建立監督及催收機制,盡量避免長期借款及非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借款,防范借款被認定為分紅而導致的風險。

5.2 稅務籌劃法律風險點

5.2.1 風險提示

企業在對外投資、股權激勵、資產收購等投資經營活動過程中,不同的投資方式和交易方式會產生不一樣的稅負,如果企業沒有認真研究,就有可能采取一種稅負較高的交易方式。

5.2.2 防范措施

企業針對具體的投資活動或經營活動,應充分分析各種可行方案,由企業財稅人員進行稅務評估,從而選擇一種稅收成本最低的方案實施。

5.3 稅收優惠政策法律風險點

5.3.1 風險提示

企業依法享有稅收優惠政策,但是因不了解稅收優惠政策內容,導致企業未能享受稅收優惠,發生多繳稅款的風險;或因了解稅收優惠政策但不了解稅收優惠政策的法定程序,發生無法享受減免稅待遇,甚至需要繳納滯納金的風險。比如減免稅政策應履行減免稅核準或備案手續,因未履行減免稅程序,而無法享受減免稅的優惠。

5.3.2 防范措施

企業應積極了解自身涉及稅種及可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內容以及申請減免稅的具體程序,依法履行減免稅申請程序,避免多繳稅甚至繳納滯納金等風險。

5.4 合同涉稅法律風險點

5.4.1 風險提示

通常情況,經濟交易行為會產生稅收。合同、協議等法律文書,體現交易行為的性質,決定稅種、稅負,也是稅務機關了解企業經濟交易模式的重要途徑。目前,企業在對合同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的過程中,很少從稅收相關法律法規的角度來進行審查,合同可能產生稅收種類、金額以及稅務風險等稅法問題,沒有得到解決,從而引發稅法風險。  

5.4.2 防范措施

對企業的經濟交易行為及其交易模式和架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時,除對交易模式、交易架構及其涉及的協議合同等法律文本進行常規法律審查外,同時還應進行稅務合法性審核,亦即進行“法稅同審”,避免法律風險的同時也能起到節稅效果。

5.5 虛開發票法律風險點

5.5.1 風險提示

一些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中,可能會為了增加成本費用或增加進項稅額,而進行以下虛開增值稅發票的行為:(1)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2)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3)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的直接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會面臨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的風險。

5.5.2 防范措施

企業開具發票應當基于真實交易,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并保持資金流、貨物流、發票流一致,不得有任何非法購買發票、虛開發票等違法行為。

5.6 個稅代扣代繳法律風險點

5.6.1 風險提示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劾U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預扣或者代扣退稅款,按時繳庫,并專項記載備查。企業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存在不熟悉《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支付形式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未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法定義務,面臨被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罰款的風險。

5.6.2 防范措施

企業應當具有個稅合規管理的風險意識,對個稅管理進行風險識別和風險評估,制定規范的、詳細的個稅操作流程,包括明確個稅合規管理部門和負責人、對個稅合規管理負責人進行培訓,規范個稅代扣代繳的操作流程,并利用外部專業人士的協助做好個稅的代扣代繳工作。

5.7 納稅申報法律風險點

5.7.1 風險提示

納稅申報是納稅人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發生納稅義務后按照規定的期限、方式和內容,向稅務機關申報有關納稅事項的一項制度。它是企業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定程序,也是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的基本環節和界定企業法律責任的主要依據。在納稅申報的過程中,企業可能會遇到的風險主要體現在:未辦理或未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導致的結果是稅務機關將追繳不繳或少繳稅款、加收滯納金、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甚至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5.7.2 防范措施

不同的稅種有不同的申報期限,企業必須按照各個稅種的申報期限按期申報稅款。同時應注意,企業在納稅期間沒有應納稅款,或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也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

5.8 稅務行政聽證時效法律風險點

5.8.1風險提示

企業遇到稅務爭議,稅務機關擬對企業稅務問題進行罰款等稅務行政處罰行為時,企業因沒注意到或不了解聽證申請僅有“3天”的簡短期限,或者收件后沒有及時轉交相關負責人員,造成錯過聽證程序,喪失陳述申辯的權利。

5.8.2 防范措施

企業應有專人負責收件,及時轉交對口負責人,特別是針對稅務機關發出的文件,更應高度重視,收件后,應第一時間先行提交聽證申請,以避免權力喪失。

 

5.9 稅收爭議清稅前置法律風險點

5.9.1 風險提示

企業與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有些企業因不了解上述規定,沒有先依照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從而錯失行政復議的機會和行政訴訟的機會,導致權利得不到救濟。

5.9.2 防范措施

企業對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而與稅務機關發生爭議的,如需要尋求行政復議解決,應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6 企業知識產權法律風險及防范

6.1 商標法律風險

商標是指商品的生產者和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將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與市場上其他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生產、提供的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相區別,從而在其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的一種標識。商標的主要特性在于識別性。

根據不同的標準,商標可以劃分為不同的類別。根據商標使用對象的不同,可分為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根據商標使用目的的不同,可分為聯合商標和防御商標;根據商標用途的不同,可分為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根據商標是否注冊,可分為注冊商標和非注冊商標;根據商標是否馳名,可分為馳名商標和非馳名商標。

6.1.1 風險提示

企業商標法律風險主要包括兩大類:商標注冊法律風險和商標使用法律風險。

6.1.1.1 商標注冊法律風險

1)未注冊商標被搶注的法律風險

我國《商標法》采用注冊保護原則,對未注冊的商標的保護力度較低。企業不及時注冊已經使用的商標,將面臨商標被搶注,甚至不能繼續使用該商標的法律風險。

2)相同商標在不同類別上被搶注的法律風險

《商標法》中,只有馳名商標才能夠獲得跨類別保護,而認定馳名商標的難度較大。他人在其他商品或服務類別上注冊相同商標,可能會降低企業商標的顯著性,限制企業的商標使用空間。

6.1.1.2 商標使用法律風險

1)未及時續展的法律風險

我國《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按照規定續展;在此期間未能續展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10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計算。寬展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許多企業內部沒有規范的商標管理制度,極易出現商標到期而未及時續展的情況。

2)使用未注冊商標的法律風險

使用未注冊商標的主要法律風險在于可能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使用未注冊商標的法律風險的類型主要有:被認定為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足以導致混淆的;被認定為在非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他人馳名商標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標識,足以導致混淆的;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在強制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上使用未注冊商標的行為等。

3)使用注冊商標的法律風險

第一,商標使用主體不合法。企業發生分立、合并、轉制或更名等主體變更時,未及時辦理商標轉讓或者更名,即商標主體“當變不變”;自行將注冊商標轉給他人并以他人名義使用的行為;商標許可使用不當的行為等。

第二,使用的商標不合法。企業在使用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但仍然加注注冊商標標記的行為;商標注冊有效期滿,原注冊人沒有申請續展仍然繼續使用并加注注冊商標標記的行為等。

4)商標許可轉讓中的法律風險

商標許可轉讓中的法律風險主要包括兩種:第一,核準、備案風險;第二,未監督風險。

我國《商標法》第42條中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經商標局批準后予以公告?!渡虡朔▽嵤l例》(2014年修訂,國務院令第651號)第69條規定,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在使用許可合同有效期內向商標局備案并報送備案材料。企業在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商標時,容易忽略法律對商標轉讓和許可的強行要求,導致出現后續的法律風險。

《商標法》第43條規定,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企業在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時,未履行監督義務,可能會出現行政處罰法律風險和民事侵犯侵權法律風險。

5)商標被侵權的法律風險

在企業商標美譽較高,市場價值較大時,極易被其他市場主體侵權。我國《商標法》第57條規定了多種商標侵權的行為模式,但是商標侵權的類型層出不窮,有些難以輕易認定。此外,互聯網和電子商務的發展使線上商標被侵權的情況逐漸增多。商標被侵權會導致其市場份額減少,商標顯著性降低,商標被丑化等一系列法律風險。

6.1.2 防范措施

6.1.2.1 加強商標價值意識

商標是溝通企業與消費者的橋梁企業通過商標來推銷商品,消費者通過商標來選定商品。因此,商標對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意義重大。企業的負責人應當充分認識到商標的重大價值,注重培育本企業的優質商標,注重對本企業商標權益的維護。

6.1.2.2 及時注冊已投入使用的商標

商標作為一種標識資源極易被他人搶注,并且一旦被搶注,企業將面臨喪失商標資源,甚至被控侵權的不利局面。因此,企業應當及時申請注冊已投入使用的商標。

6.1.2.3 建立健全商標管理體制

企業在商標注冊以及商標使用過程中面臨著大量的法律風險。做好企業內部商標管理是應對上述諸多風險的最有效方式。規模較大的企業應當建立專門的商標管理部門,并配備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專門負責商標戰略的制定、實施、監督等工作。規模較小的企業應當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本企業的商標管理。

6.1.2.4 注重企業商標權利保護

商標權作為一種無形財產,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未來發展意義重大。在企業商標被侵權的情況下,應當及時委托專業的律師,制定維權方案,固定侵權證據,積極投訴、起訴,以維護本企業的商標權益。

6.2 著作權法律風險

6.2.1 風險提示

在著作權領域,幾乎所有的企業都有可能存在以下侵權法律風險:

6.2.1.1 圖片侵權

宣傳廣告是企業的常規動作,包括產品圖冊、企業宣傳冊、公眾號網站、電商網店的頁面均需要使用圖片素材,由此導致的著作權侵權糾紛,數量極大,雖然單個案件的判決金額不算太高,但數量多,風險也極大。

6.2.1.2 軟件侵權

現代企業的基本特征就是信息化,軟件已成為企業的必備工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都很容易受到軟件企業特別是辦公軟件企業的關注,且軟件侵權的判決金額較高,一旦爆發此類風險損失較大。

6.2.1.3 字體侵權

理論上字體侵權的案件數量可以和圖片侵權的案件數量相比,但由于字體公司的知識產權策略,通常選擇有一定規模的企業發起維權行動,數量雖然不是很大,但風險較高,特別是字體公司改變知識產權策略后,爆發的風險有可能會比圖片侵權風險范圍更大,影響也更為深遠。

6.2.2 防范措施

6.2.2.1 記錄素材來源

對企業經營中需要使用的圖片、字體、軟件等素材,登記素材的原始內容、獲取來源(網址、公眾號名稱等)、獲取時間等。這一做法至少有以下好處:(1)為將來作合法來源、權利用盡、在先權利等法律抗辯做好準備;(2)具有知識庫的作用,為審查和判斷是否可能存在侵權風險,提供數據基礎

在游戲行業,通常都存在借鑒其他游戲的情況,例如地圖場景、道具等,在沒有素材來源記錄的情況下,發生糾紛后,通常需要花費更大的精力回憶、翻找大量的文件,往往結果還一無所獲。如果有來源記錄,再向法庭表達作品獨創部分時,也將更加精準。

6.2.2.2 區分安全來源和風險來源

素材來源的風險是可預見的,從圖片來看,國內外有許多大型網站聲明圖片無版權可以商業使用;從字體來看,有谷歌的“思源”系列字體;從軟件來看,有眾多的開源軟件和免費軟件可用。

6.2.2.3 設置使用前的風險評估環節

在正常的業務流程之外,應當設置 “風險評估”環節,對一般性的風險以清單的方式做檢查項,由專人負責。

6.2.2.4 加強設備管控

服務器及員工使用的電腦等設備中,安裝、使用何種字體或何種軟件,應當根據工作的需要由公司安排,員工有特別需求的,應當提出申請,由公司審批。

6.2.2.5 強化人員培訓

一切制度都需要依靠人來執行,讓從業人員知曉一般性的風險及防范措施,以及最新的風險動態,是確保制度得到執行的重要舉措,是非常有必要的。

6.2.2.6 堅持自主創新

自主創作成本最高,但能夠從根本上防范侵權風險的發生,并能產生自主知識產權,從而有效保護競爭優勢,長遠來看是非常值得的。

6.2.2.7 利用存證技術保護自主產權

利用時間戳或其他的數字存證技術,對創作過程和創作成果予以固定,這一做法成本不高,卻能為以后的知識產權保護和風險防范儲備證據。

6.3 企業專利法律風險點

6.3.1 風險提示

專利在給企業帶來巨大市場利益的同時,也給企業帶來了風險,企業應該了解或掌握以下環節的專利法法律風險:

6.3.1.1 立項研發環節中的專利法律風險

對企業而言,專利的產生集中在立項研發環節,因此該環節的專利法律風險至關重要。在該環節存在的法律風險主要包括以下兩類:

1)研發失敗與專利侵權風險

很多企業在立項研發時,沒有進行有效的檢索,當產品研發出來準備申請專利的時候,發現他人已經申請了該專利。有的是在立項之前,其他人就已經申請了專利;有的則是在研發過程中被其他人申請了專利。如此一來,企業在立項研發中沒有經過專利檢索與調研,使得立項研發的內容缺乏新穎性,導致資金損失與時間浪費,甚至面臨專利侵權的風險。

2)合作研發或委托研發中的專利法律風險

企業的有些項目與他人合作開發或者委托開發的時候,沒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知識產權的歸屬,最終導致知識產權成了別人的或者因知識產權權屬約定不明招致糾紛,導致企業資源的浪費。

6.3.1.2 采購環節中的專利侵權風險

企業在采購過程中關注的重點往往僅在于供應商的經營資質、質量要求、數量價格以及貨期方面,并不重視專利侵權風險的管控。但是,如果企業采購過來的產品侵犯了第三人的專利權,那么,將該產品用于生產,依然屬于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即使能夠提供合法來源(如采購合同、發票等)而免于賠償責任,也會帶來交付不能、市場開拓受阻等市場風險。

6.3.1.3 生產環節中的專利法律風險

主要包括兩方面:(1)在自主生產過程中對企業自身產品或技術的改進未及時申請專利,導致被他人申請;(2)在委托他人生產過程中沒有約定專利權屬或約定不明,導致本應由委托方享有的專利權,被受托方獲得。而且,有的受托方獲取該專利權后,若引起競爭對手的注意,競爭對手與受托方直接合作定向供貨,或者在原技術方案的基礎上進行改進研發再去申請專利等,都將嚴重損害企業的利益。

6.3.1.4 銷售環節的專利法律風險

實踐中,銷售環節的專利法律風險對企業也非常重要,而且常常被企業忽視。該環節主要涉及專利無效的風險。很多銷售人員為了開拓市場,往往在研發部門研發出新產品,還未申請專利的情形下,就通過網絡、展會等途徑進行對外宣傳,使其在專利申請前被公開,從而導致潛在的專利無效風險。

6.3.1.5 人力資源管理中的專利法律風險

企業與員工之間也存在專利法律風險,一般來說,若無其他約定,員工在工作中的發明創造,屬于職務發明,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一般是企業。但是,對該發明創造出實質貢獻的人,可以是該專利的發明人,其享有發明人的署名權和獲得獎勵報酬的權利。企業存在的專利法律風險主要在于因發明人的署名權和獲得獎勵報酬權處理不當而招致的訴訟。

6.3.1.6 專利日常管理中的法律風險

1專利的申請

專利申請過程中,企業往往會過于依賴專利代理機構,甚至有些企業未對代理機構資質進行審查,選擇了不正規的專利代理機構最后由于專利的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撰寫不當,使企業的該項發明創造沒有辦法獲得有效的法律保護。

2專利的維護

多企業在日常管理過程中沒有建立專門的專利臺賬,不能及時掌握專利的法律狀態。對于申請中的專利,由于沒有關注專利申請的法律狀態,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費用或行使自身的權利,導致專利最終無法被授權對于已授權的專利,可能會忘記繳納費,導致某些對自身非常重要的專利失。

6.3.1.7 企業進出口中的專利法律風險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中國企業與世界其他國家的企業來往日益密切。根據《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海關有權對與進出口貨物有關并受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等保護的專利權實施保護。如果企業涉及進出口環節,但卻未及時在海關申請專利備案,將導致無法及時有效獲得海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從而難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6.3.2 防范措施

6.3.2.1 進行專利檢索與評審

企業應將專利檢索與評審貫穿生產經營的全過程。在項目的立項和研發階段對相關的技術信息,進行專利的檢索和分析評判;研發完成后對成果的保護形式進行評審,確定采取專利或技術秘密等不同保護方式;生產階段進行技術改進的評審,并及時申請專利;采購階段對供應商的資質及知識產權狀況進行檢索與審查;產品銷售階段對新上市的產品進行專利是否侵權和專利申請狀態審查;在提交專利申請前,企業應先進行專利檢索和分析,對專利申請的可行性有一定判斷。

6.3.2.2 確保發明人的署名權和獲得獎勵報酬權利

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專利權的權屬及發明人享有的署名權,在勞動合同或公司規章制度中明確約定員工作為發明人獲得獎勵報酬的權利及金額。

6.3.2.3 建立專利檔案

建立專門的專利檔案,包括專利臺賬、專利申請的相關資料和文件、研發記錄以及專利評審資料等。一般而言,企業專利檔案中的內容應包括技術研發、試制、專利申請的原始文件、修改過程文件、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專利證書、專利年費繳費票據、專利變更文件等。完備的企業專利檔案,應根據企業知識產權的獲得過程和特點進行整理和歸納,才能確保發揮原始的、直接的、完整的法律證據作用,從而作為防衛侵權訴訟的“盾牌”。這樣既可以識別企業本身擁有的全部專利權,確定專利權的權屬,也可以嚴格監控市場動態,了解競爭對手最新的產品開發情況和侵權發生現狀。一方面,當企業知識產權受到侵犯時,利用完備的專利檔案積極參與訴訟。另一方面,完備的專利檔案可以及時掌握自身的專利法律狀態,確保自身專利權的有效和權利的及時行使。

6.3.2.4 對合同進行專利風險評審

企業應對經營中簽署的涉及專利內容的合同進行規范管理,明確專利權權屬、權利義務條款,在合同簽訂前進行評審,并對合同變更進行跟蹤評審,以避免因專利侵權問題遭受損失,具體來說可以從以下幾點來進行

1對合同中有關知識產權條款進行審查并形成記錄;

2檢索與分析、預警、申請訴訟、侵權調查與鑒定管理咨詢等知識產權對外委托業務,應簽訂書面合同,并約定知識產權權屬、保密等內容;
    3進行委托開發或合作開發時,應簽訂書面合同,約定知識產權權屬、許可及利益分配、后續改進的權屬和使用等;

4采購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供應商侵犯第人專利權的侵權責任承擔。

6.3.2.5 及時申請專利海關備案

備案是企業獲得海關主動保護的必要條件,在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實踐中,90%的案件是海關在監管中主動查獲的,但根據《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如果事先沒有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備案,海關發現侵權貨物即將進出境,也無法啟動主動保護措施,即不能主動終止其進出口,也無權對侵權貨物進行調查處理。因此,若企業涉及進出口貿易,應及時向海關申請備案,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6.3.2.6 組織員工進行專利培訓

業應定期開展專利基礎知識、專利檢索與分析、專利布局、技術交底書撰寫等相關專利知識培訓,提升員工的專利保護意識和專利分析運用能力。

6.4 商業秘密法律風險點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雖然被正式確認為知識產權的一種,但商業秘密的專有性不是絕對的,不具有完全的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內容的商業秘密,他們就該商業秘密的最初擁有者有同樣的地位。商業秘密的擁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經開發掌握該信息的人使用、轉讓該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開發掌握該信息的人使用、轉讓該信息。

目前國家法律對采取保密措施要求并不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釋〔20072號11條中規定,權利人為了防止信息泄露,所采取的與其他商業價值等具體情況相適應的合理保護措施,應當認定為保密措施。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所涉信息載體的特殊性、權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識別程度、他人通過正當方式獲得的難易程度等因素,認定權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應當說,這種標準是比較低的因此,企業應充分認識商業秘密保護中存在的法律風險,并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這對商業秘密進行保護具有重要意義。

6.4.1 風險提示

商業秘密法律風險中,最根本的就是商業秘密的泄露風險,企業應注意如下環節發生商業秘密泄露的法律風險,

6.4.1.1 核心人才流動的風險

掌握商業秘密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被業務競爭的單位挖走是企業商業秘密泄露的主要途徑。防范人才流動導致的商業秘密泄露,應注意從與核心人才簽署的勞動合同入手,在與他們的勞動合同中應對商業秘密的保護作出明確的約定,避免企業人員管理的缺陷。

6.4.1.2 非法臥底導致商業秘密泄露的風險

某些公司為了減少成本,采取向對手委派臥底”(商業間諜的方式獲取競爭對手的商業秘密。為了避免這種企業間諜導致商業秘密泄露,企業的人事主管部門,在核心人才的人事任免聘用方面應仔細審查被錄用的職員的職業背景和經歷,辨別是否可能是競爭對手委派的臥底”。

6.4.1.3 發表學術論文帶來的商業秘密泄漏的風險

某些企業的專業人員為了建立和鞏固及個人在本領域的學術地位和專業威望,通過發表學術論文的形式,介紹其最先進的研究成果,論文發表后該技術進入了公眾視野,企業無法通過商業秘密來保護該技術企業防范發表論文泄露商業秘密的法律風險可以是企業與職員簽署合同,約定工作范圍內的技術和方法不得以講座技術交流、發表論文等任何形式泄露。

6.4.1.4 商業合作以及國內外合作伙伴考察、參觀過程中商業秘密泄露的風險

企業在運作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與客戶、供應商、經銷商、代理商以及其他類型的合作伙伴接觸,由于“合作”的關系,他們也會了解到相互的一些商業秘密,這就會成為“泄密”的一個風險區。在商業活動中,合作方經過一段時期的發展,可能會成為企業最有競爭力的對手。究其原因,主要是在合作過程中,對方利用業務關系漸漸掌握企業的商業秘密,一旦條件成熟,就“踢開”合作伙伴,自立門戶。原合作方的商業秘密一旦泄漏,就失去了競爭優勢。此外,企業在接待參觀、來訪過程中,來訪人員可能違反企業規定,攜帶手機、相機等拍攝工具進行記錄,造成商業秘密泄露。

6.4.1.5 企業內部保密制度不健全帶來的法律風險

企業內部沒有保密制度或保密制度不健全,也會給企業帶來商業秘密泄露的法律風險,例如:(1)內部員工保密意識不強,對商業秘密界定認識不足,疏忽大意,導致商業秘密泄露;(2)內部員工可能利用了企業保密制度的漏洞,將商業秘密泄露于競爭對手;(3)企業內部涉及商業秘密的部門或存放商業秘密的地方未設有監控系統和防盜系統,則企業職工可能會放松保守商業秘密的自覺性,導致商業秘密泄露。因此企業內部保密制度不健全,也會帶來商業秘密泄露的法律風險。

6.4.2 防范措施

商業秘密既包括技術信息又包括經營信息,涉及面較廣,一個企業從設立到運營都會涉及商業秘密,技術性可能非常強,這就意味著商業秘密的管理和保護難度是比較大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6.4.2.1 建立健全企業管理組織和相關制度

商業秘密的保護需要制定一整套的規章制度,這些制度一般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商業秘密的范圍、商業秘密的管理者及責任、商業秘密檔案管理商業秘密的申報與審查,商業秘密的保義務、相應處罰等。

除了制定管理制度之外,在管理組織上可以成立一個專門部門專職負責商業秘密的管理,或在原有部門如人力資源部門或者技術部門下面成立專門小組,設專人負責商業秘密的認定、保護措施的開發與實施。

6.4.2.2 加強對商業秘密及其載體的管理

1)確定本企業的商業秘密的范圍。根據本企業、本行業的特征,將本企業內部構成商業秘密的種類分布羅列出來,這樣才能提高警惕,并確定應采取的各種措施。

2)確定商業秘密的密級?,F行法律對商業秘密是一視同仁的,沒有保護級別的區分。劃分和確定商業秘密的密級,有利于商業秘密的分級管理,有利于突出重點,確保企業核心秘密的安全。一般而言,“絕密”、“機密”和“秘密”三個級別足以將公司的商業秘密區分開,同時企業還要制定配套的管理措施。

3)加強涉密文件的管理。涉密文件是指以文字、圖表、音像及其他形式記錄記載商業秘密內容的資料,包括公文、書刊、函件、圖紙、報表、磁盤、膠片、幻燈片、照片、錄音帶等。

商業秘密的載體,必須進行嚴格的管理,限制其傳閱和復制。保密文件與其他文件分開保存,每份保密文件,應水印加密,分級加蓋保密章,鎖入保險柜(或鐵柜),指定由保密員專管,重要的由部門經理專管。這關系商業秘密性質的認定,同時也為將來可能發生的商業秘密維權提供證據支持。

6.4.2.3 對加強對涉密人員的管理

商業秘密的保護最重要的是取決于涉密人員的界定與管理,因此加強對涉密人員的管理至關重要。要有效實現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在明確保護目標之外,還需要確定涉密人員準確范圍。該范圍不宜確定得過窄也不宜確定得過寬。過窄不利于保密措施的執行,過寬則即便與所有員工簽訂了保密協議,也會因為該員工事實上不可能接觸到公司商業秘密,而被確認為“約定無效”。對涉密人員的管理一般通過以下方式:

1)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加列保密條款,也可以單獨簽訂保密協議,要求員工遵守保密義務。簽訂技術保密協議,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其主要內容包括保密的內容和范圍、雙方的權利義務、保密期限、違約責任等。一般而言,員工對企業承擔保密義務的內容,包括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內容包括: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正確使用商業秘密的義務;獲得商業秘密職務成果及時匯報的義務;不得利用單位商業秘密成立自己企業的義務;不得利用商業秘密為單位競爭對手工作的義務等。而且保密協議、保密條款不以勞動合同、勞動關系的終止而終止,終止后一定期間內仍然有效。

(2)加強員工保密教育。除了簽訂保密協議外,企業應進一步加強對員工進行保密教育。使員工了解企業文化、保密范圍、工作規則、違約后果等,并認識到保密工作的重要性,防止在外來參觀、咨詢或洽談業務中泄露商業秘密。特別要提醒員工,侵犯商業秘密后果嚴重,還可能構成犯罪。                    

(3)健全員工人事資料檔案管理。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員工人事資料,如員工的學歷、專長及有無發明等資料;一方面,企業可用來參考以決定分配員工擔任適當的職位;另一方面,當企業未來與員工發生商業秘密相關爭議時,也可供執法機關據以認定員工究竟有無創作能力及是否竊取公司機密等問題。另外,企業還應具體告知并詳細記載員工的職務范圍,以避免將來在是否構成職務技術成果上造成不必要的爭議。

(4)規范離職員工的管理。對接觸過商業秘密而即將離職的員工進行離職檢查,除要求其履行有關的交接手續、徹底點收員工所領借的各種物品外,要重申員工在離開本企業后應繼續保護商業秘密的義務如具備相關條件,企業可以根據員工掌握商業秘密的具體情況,再與其簽訂一份詳細具體的保密協議。

(5)與高級管理人員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注意以下第一,適用人員不宜過多。由于競業禁止協議限制了離職員工的擇業自由,一般只適用于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等關鍵涉密人員,而不適用于就業競爭力較弱的一般員工;第二禁止就業范圍不宜過寬。必須有所限制,以與員工接觸商業秘密密切相關的行業為限,則有失合理性;第三,規定合理的限制期限。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競業限制協議的期限不得超過2;第四,要支付一定的補償金。競業限制禁止期限內,企業應給離職員工一定的競業限制補償金如果以上項內容有失公平,可能導致競業限制協議被認定為無效。另外要特別強調的是,競業限制只是對涉密人員擇業的一種限制,不能簡單等同于保密義務。競業限制期滿或被認定無效,只意味著受限制人員不再受擇業方向限制,并不意味著免除了保密義務。競業限制協議解除,員工仍履行保密義務,不能泄露、使用原單位的商業秘密。

(6)規范供應商客戶等第人的管理。這也是風險管理和合同審核的著眼點。公司與得知商業秘密的第三人簽訂適當的保密協議是極為重要的。保密協議中應當清楚表明企業對有關文件享有的所有權,以及有關文件所包含信息的專有性和機密性。此外,公司在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中,也應寫明保密條款,要求對方保證不泄露履行合同時掌握的企業商業秘密,否則將承擔賠償責任。

7 企業行政處罰法律風險及防范

7.1 風險提示

民營企業需要了解并防范,其在生產經營中因違反行政管理規定而面臨的行政處罰風險。這些風險主要有以下幾類:

7.1.1 市場監管行政法律風險

市場監管法律風險是每一個企業都有可能要面對的,因為所有的企業都要經過商事注冊登記,而且企業的經營行為大多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和管理。企業在注冊登記、經營的過程中可能面臨如下風險:違反商事主體登記管理規定的風險,違反知識產權管理規定的風險,違反市場主體信用管理規定的風險,違反公平競爭管理規定的風險,違反產品質量監管規定的風險,違反食品、藥品、特種設備、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規定的風險,違反計量管理規定的風險以及違反廣告管理規定的風險。

7.1.2 稅務管理行政法律風險

稅務領域的問題相對專業,有時企業在經營中對稅務問題容易產生認識上的偏差,基于這種偏差,其實施的一些行為若構成稅務違法行為,將可能受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停止出口退稅等行政處罰。

7.1.3 價格管理行政法律風險

《價格法》規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價格活動實行管理、監督和必要的調控,企業在經營時必須明碼標價,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不得串通哄抬物價,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不得實行價格歧視等,企業若違反上述規定,將可能受到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許可證或執照等行政處罰。

7.1.4 環境管理行政法律風險

《環境保護法》規定,第一,國家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排放污染物的企業應當繳納排污費,且不得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第二,國家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法律規定范圍內的規劃編制和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提交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或備案。另外,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公開環境信息。企業應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若違法排放污染物、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不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而擅自開工建設的,其生產經營設施設備可能被查封、扣押,并可能受到罰款、限制生產、停產停業、關閉等行政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還可能被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另外,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7.1.5 安全生產行政法律風險

企業存在的安全生產法律風險主要包括:(1)企業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2)企業主要負責人沒有做好安全生產保障工作;(3)企業安全生產保障資金投入不足;(4)企業安全生產組織保障不符合要求;(5)企業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管理不符合法律規定;(6)企業違反安全設施建設“三同時”制度;(7)企業對特殊建設項目沒有進行安全論證和安全評價;(8)企業違反?;饭芾硪幎?/font>;(9)企業違反職業衛生監管規定。

7.2 防范措施

(1)熟知本企業經營所涉及相關領域的法律法規。對經營過程中可能引起行政法律風險的問題進行法律論證,規范運作,排除引起行政法律風險的可能性。

(2)了解本企業經營范圍涉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監管職責。深入研究監管部門的權責清單和執法內容,對本企業經營行為涉及的各項行政法律風險形成全面、直觀的認識,從而有針對性地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3)充分熟悉本企業經營范圍內相關的行政監管及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在出現行政法律風險時,可快速、準確地按法律規定的途徑采取申辯、申請聽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等法律救濟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8 企業其他常見法律風險及防范

8.1 粗放式民間借貸的法律風險點

8.1.1風險提示

企業融資難問題已成為近年來社會關注的焦點之一,很多企業既難以通過銀行貸款方式獲得間接融資,又難以通過資本市場獲得直接融資。企業在缺乏正規、有效融資渠道的情況下,只好尋求民間借貸、集資、違規借貸等方式籌資,有的企業甚至靠拖欠貸款來保證正常經營所需現金流,這就造成了一些潛在風險。有的企業為了融資而借高利貸,在向民間融資的過程中,常常是僅有出借人擁有合同而借款人是沒有合同的,甚至其中還有“砍頭息”等情況出現。還有的企業為了騙取貸款,隱瞞真實情況或者編造虛假財務報表等文件,最后被認定為貸款詐騙罪。

8.1.2 防范措施

企業需要融資的,一定要通過銀行、國有融資擔保機構等正規途徑,不要輕易借高利貸,否則無異于“飲鴆止渴”。借款時一定要看清合同條款,并持有所簽訂的借款合同,還款時應該還至借款合同約定的賬戶中,對未約定還款賬戶的,應補充約定還款賬戶并還至該賬戶中。對待金融機構的資信調查,一定要如實陳述并提供資料,不能試圖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8.2 企業技術安全、信息保護法律風險及防范

8.2.1風險提示

對于互聯網企業而言,技術安全,防黑客攻擊人侵,信息安全,防泄漏、損毀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亦是需要關注的重大法律風險。

8.2.2 防范措施

(1)配備符合安全要求和標準的技術硬件設施。

(2)配合專業的技術人才。

(3)設置建立完善的防火墻、入侵檢測、數據加密以及災難恢復等網絡安全設施。

(4)建立完善技術安全和信息保護的相關管理制度并切實落實執行。

(5)定期舉行技術安全、信息保護、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培訓,明晰相關的法律責任,增強員工法律風險意識。

(6)建立責任追究制度,一且出現技術安全、信息泄露事件,按照制度嚴格追究責任。

8.3 企業環境法律風險及防范

8.3.1 風險提示

隨著環境保護力度不斷加大,企業環境法律風險已經成為影響企業發展的主要風險之一,是企業發展的底線。這類風險主要表現為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排污許可制度、信息公開制度、自動監測制度、污染防治制度、危險廢物管理制度等一系列環境保護制度。管理不當是導致環境法律風險的主要原因,產業鏈上下游相互影響也是產生風險的原因之一,歷史遺留原因引起的風險普遍存在。風險的類型主要包括民事風險、行政風險和刑事風險,這些風險會直接關系到企業的經營發展甚至企業負責人的人身自由。風險產生的途徑主要包括監督檢査、媒體曝光、群眾舉報、重大事件涉及等。在目前日益加大環境治理力度的形勢下,環境法律風險將會不斷增強,企業環境法律風險防范已經成為企業應該特別重視的風險之一。

8.3.2 防范措施

(1)加強教育培訓和學習,提升全體人員的意識和能力,特別是領導和主要負責人的環保意識和能力。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組織體系,進行常態化的管理,形成時時、處處、事事、人人參考的體系。

(3)開展環境合規調查或排查,全面了解環境風險因素,并結合有關規定進行有針對性、高效的管理和持續改進。

(4)全面落實環境保護制度,完善污染防治設施,保證設施有效運行。

(5)加大考核和獎懲力度,形成人人自覺參與的管理體系,讓風險及時被發現,及時得到解決,將風險消除在萌芽狀態。

(6)借力外聘律師等專業力量,開展常年(或者專項)的專業服務,提升企業環境法律風險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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