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處罰法》那些事之行政處罰的定義
《行政處罰法》第二條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
本條是新增條款。
1.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是行政機關。并非所有行政機關都是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只有擁有行政處罰權限的機關才是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除行政機關外,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也是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從處罰的實施主體的角度看,行政處罰不同于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監察機關等其他主體所實施的制裁行為,也不同于行政機關對其內部工作人員所實施的處分行為。
2.行政處罰針對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行政管理秩序是行政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所要維護的秩序。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不包括情形嚴重已經構成犯罪的行為。對于已經構成刑事犯罪的當事人,應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不能以罰代行。
3.行政處罰的方式是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權益是指權利和利益,即行為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為滿足其特定的需求而自主享有的權利和利益。所謂減損權益是指減損應受行政處罰行為當事人的權利和利益。這個“利益”是價值中立的,既包括合法利益,也包括非法利益,即使被處罰的財產是違法的,仍然成立行政處罰。義務是指設定或隱含在法律規范中,實現于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以相對抑制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保障權利主體獲得利益的一種約束手段。所以增加義務是指要求應受行政處罰行為相對人應作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
4.行政處罰的對象是作為外部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非內部相對人。這點使行政處罰區別于行政機關基于行政隸屬關系、行政監察關系對公務員所作出的處分行為。
5.行政處罰的目的是“懲戒”。與其他行政制裁措施不同,行政處罰的目的主要是“懲戒”或者“懲罰”,而不包括基于“教育”“預防”目的而開展的其他制裁手段。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閩公網安備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