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廳關于修訂《福建省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細則》的解讀
一、修訂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司法部辦公廳關于規范社區矯正對象在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被提請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期間矯正期滿社區矯正執法適用的通知》和《國家移民管理局關于印發〈法定不準出境人員報備管理工作規范〉的通知》對社區矯正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結合我省社區矯正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決定對《福建省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部分條款進行修改,確保社區矯正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為社區矯正規范執法提供制度保障。
二、修訂主要內容
本次共對《實施細則》進行十三處修改,主要包括:明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作為調查評估委托主體;調整社區矯正對象限制出境適用的法律文書;對社區矯正對象涉嫌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被采取強制措施或者被提請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期間矯正期滿社區矯正執法如何適用進行明確等。
三、解決的主要問題
(一)關于調查評估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是《社區矯正法》頒布實施后出臺的文件,為貫徹落實該意見,修訂后的《實施細則》增加了對可能判處管制、緩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委托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或者有關社會組織進行調查評估。
(二)關于社區矯正對象限制出境法律文書適用問題。根據《法定不準出境人員報備管理工作規范》的規定,修訂后的《實施細則》規定,限制社區矯正對象出境適用《法定不準出境人員報備表》,撤銷社區矯正對象出境限制適用《撤銷法定不準出境人員報備表》。
(三)關于社區矯正對象涉嫌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被采取強制措施或者被提請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期間矯正期滿社區矯正執法適用問題。根據《司法部辦公廳關于規范社區矯正對象在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被提請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期間矯正期滿社區矯正執法適用的通知》,修訂后的《實施細則》明確了,尚未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社區矯正期滿的,社區矯正機構依法辦理解除矯正手續;因被羈押等原因無法發放解除社區矯正證明書的,可以暫緩發放。
(來源:福建省司法廳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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