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化縣某某鄉某某村民委員會申請撤銷寧化縣自然資源局、寧化縣不動產登記中心林權登記一案行政復議決定書

日期:2023-02-24 11:46 來源:寧化縣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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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決定書

 

政行復〔202206

 

申請人:寧化縣某某鄉某某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羅某某,職務:村主任

被申請人:寧化縣自然資源局,住所地寧化縣翠江鎮南大街81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1350424MB18869074。

法定代表人:潘良珍,職務:局長。

被申請人:寧化縣不動產登記中心,住所地寧化縣翠江鎮南大街81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2350424MB04844127。

法定代表人:羅琴,職務:主任。

第三人:寧化縣某某鎮某某村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巫某某,職務:村主任

第三人:俞某某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頒發的寧政林證字(2004)第00XX7號001宗地、寧政林證字(2005)第07XX6號072宗地、寧政林證字(2004)第00XX8號007宗地、寧政林證字(2004)第00XX9號017宗地林權證的行政登記行為,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依法受理,因案情復雜,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延長審理期限30日,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依法撤銷寧化縣某某鎮某某村村民委員會、俞某某持有的寧政林證字(2004)第00XX7號001宗地、寧政林證字(2005)第07XX6號072宗地、寧政林證字(2004)第00XX8號007宗地、寧政林證字(2004)第00XX9號017宗地的林權證。

申請人稱:某某鄉某某村與某某鎮某某村是山水近鄰,山林彼此相連。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案涉林地均未大批采伐過,也沒有對案涉林地進行大規模開發等業務活動,直至近年來上級政府有了政策性補貼和2019年冬季計劃規模開發種植臍橙后,申請人才發現自己權屬的4片林地被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經查,第一片“大X”山場,林權證X8林班1XX)小班,面積43畝,證號寧政林證字0001615的權屬情況如下:1983年林業三定,該山場X8林班1XX)小班為寧政字000XX15號,林權證頒發給某某公社某某大隊,其山權歸某某公社某某大隊、林權歸羅卜二隊。2004年林權制度改革,該山場林權證【寧政林證字(2004)第00XX7號】001宗地,X8林班X大班X小班,發給某某鎮某某村民委員會,其林地所有權、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為某某鎮某某村民委員會。第二片“土X”山場,林權證X8林班1XX)小班,面積30畝,證號寧政字000XX91的權屬情況如下:1983年林業三定,X8林班1XX)小班,林權證000X91號頒發給了某某公社某某大隊。在2004年林改中,該山場林權證【寧政林證字(2005)第07XX6號】072宗地,X8林班7大班5小班,73畝頒發給某某鎮某某村民委員會,其林地所有權為某某鎮某某村民委員會,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林木使用權為俞某某。第三片“對X”山場,林權證48林班1XX)小班,面積239畝,證號寧政字000XX91的權屬情況如下:1983年林業三定,48林班1XX)小班,林權證000XX91號頒發給了某某公社某某大隊。在2004年林改中,該山場林權證【寧政林證字(2004)第00XX8號】007宗地,X8林班9大班2小班,面積189畝頒發給某某鎮某某村民委員會,其林地所有權、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林木使用權為某某鎮某某村民委員會。第四片“對X”山場,林權證X8林班1XX)小班,面積48.5畝,證號寧政字000XX91號的權屬情況如下:1983年林業三定,X8林班1XX)小班,林權證000XX91號頒發給了某某公社某某大隊。在2004年林改中,該山場林權證【寧政林證字(2004)第00XX9號】017宗地,X8林班9大班1小班,面積268畝頒發給某某鎮某某村民委員會,其林地所有權、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林木使用權為某某鎮某某村民委員會。以上林地于2004年登記在第三人名下是在申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發生的,登記后也從未告知過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條第二款、《福建省林權登記條例》第四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可知,林權登記管理是被申請人的法定職責,對核準登記錯誤的林權登記事項,具有依法撤銷的法定義務,發現其頒發林權證行為存在錯誤時,有及時糾正的法定職責。此外,《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三)(四)項規定,申請林權登記時應提交權屬證明文件,在《林權登記申請表(內表)》中“主要權利依據”處應填權屬證明文件。同時,根據《福建省林權登記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可知,確權發證工作流程至少包括申請、審查核實權屬材料、實地勘驗調查、公示。同時核發林權證需滿足權屬證明材料合法有效、無權屬爭議、四至界限準確與實地相符等條件。而本案在第三人無權屬證明文件、未經實地勘驗調查、未公示的情況下,林權登記機關于2004年將案涉林權證頒發給第三人是錯誤的發證行為。案涉林權證頒發過程中,林權登記機關未對林權權屬進行核實,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應予撤銷。

被申請人稱:1.寧化縣林業局頒發的寧政林證字(2004)第00XX7號001宗地、寧政林證字(2005)第07XX6號072宗地、寧政林證字(2004)第00XX8號007宗地、寧政林證字(2004)第00XX9號017宗地的林權證,其辦理登記的文件材料齊全、辦證程序合法。首先,寧化縣某某鎮某某村村民委員會分別于:①2003年1月2日,對座落于寧化縣某某鎮某某村小地名為官X山,48-6林班1、2、3、4小班,面積為391畝(001宗地)的林權;②2003年1月2日,對座落于寧化縣某某鎮某某村小地名為大X頭,48-9林班2小班,面積為189畝(007宗地)的林權;③2003年1月12日,對座落于寧化縣某某鎮某某村小地名為攝斗窠,51林班9-1小班,面積為268畝(017宗地)的林權登記事宜,向寧化縣林業局申請辦理林權登記,作為申請人對上述林權登記申請均向寧化縣林業局提交了林權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權屬界址圖等相關文件材料。2004年10月18日,寧化縣某某鎮某某村村民委員會與俞某某對座落于寧化縣某某鎮某某村小地名為楓X垅,48-7林班5小班,面積為73畝(072宗地)的林權登記事宜,也向寧化縣林業局申請辦理林權登記,同時,申請人對林權登記申請向寧化縣林業局提交了林權登記申請書、權屬界址圖、某某村山林租賃合同書等相關文件材料。因寧化縣某某鎮某某村村民委員會、俞某某向寧化縣林業局提交的辦理林權證登記的文件材料已經齊全,并符合申請登記時頒布實施的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故寧化縣林業局對寧化縣某某鎮某某村村民委員會、俞某某的申請予以受理。其次,寧化縣林業局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嚴格的審查,經審查,申請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且申請材料真實、合法、有效,同時,寧化縣林業局還進行了外業調查,然后,寧化縣林業局便依法對寧化縣某某鎮某某村村民委員會、俞某某申請的林權登記進行了公告,因公告期間沒有利害關系人對寧化縣某某鎮某某村村民委員會、俞某某的申請提出任何異議,所以,在公告期滿后,寧化縣人民政府才分別于2004年5月31日將寧政林證字(2004)第00XX7號《林權證》、寧政林證字(2004)第00XX8號《林權證》、寧政林證字(2004)第00XX9號《林權證》頒發給寧化縣某某鎮某某村村民委員會,于2005年5月23日將寧政林證字(2005)07XX6號《林權證》頒發給俞某某,其符合《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辦理林權證登記的規定。

2.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已經超過六十日的行政復議期限,應當不予受理。首先,因為寧化縣林業局是于2004年5月31日頒發的寧政林證字(2004)第00XX7號《林權證》、寧政林證字(2004)第00XX8號《林權證》和寧政林證字(2004)第00XX9號《林權證》,于2005年5月23日頒發的寧政林證字(2005)第07XX6號《林權證》,同時,依據申請人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自述知道上述行政行為的時間系2019年冬季,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規定,申請人的申請已經超過60日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應當不予受理。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專業會議紀要(八)》關于未告知復議申請期限的處理:“行政機關作出原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申請期限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四條規定,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之規定,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也已經超過了1年的復議申請期限。

3.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適用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錯誤。因為寧化縣林業局是于2004年5月31日頒發寧政林證字(2004)第00XX7號《林權證》、寧政林證字(2004)第00XX8號《林權證》和寧政林證字(2004)第00XX9號《林權證》,于2005年5月23日頒發寧政林證字(2005)第07XX6號《林權證》,因此,在辦理上述林權登記時,只能適用2005年5月23日以前實施的法律、法規以及部門規章等規定,由于當時林權登記適用的法律、法規以及部門規章中僅有原國家林業局頒布并于2000年12月31日開始實施的《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福建省林權登記條例》是2010年3月1日才開始實施的,所以,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時依據《福建省林權登記條例》規定并認為,寧化縣林業局應當依據《福建省林權登記條例》第十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頒發《林權證》,其適用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錯誤。

第三人寧化縣某某鎮某某村村民委員會、俞某某稱:申請人于2022年11月18日申請行政復議已經超過復議期限,依法應當駁回申請人的復議申請。首先,申請人主張的林權登記行為發生于2004年5月31日、2005年5月23日,申請人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自述知道上述行政行為的時間系2019年冬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之規定,申請人已經超過60日行政復議申請期限。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專業會議紀要(1-8)》會議紀要(八)復議訴訟銜接領域關于未告知復議申請期限的處理:“行政機關作出原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申請期限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之規定,申請人也已經超過了1年的復議申請期限。最后,至于申請人主張其在知道上述林權登記行為后,自2020年3月28日起多次申訴,第三人認為,公民向有關機關申訴信訪和反映問題,是其認為權利被侵害后自己對救濟途徑的選擇,對其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并不造成障礙,不屬于不計入復議、起訴期限的法定情形。2.寧政林證字(2004)第00XX7號001宗地、寧政林證字(2005)第07XX6號072宗地、寧政林證字(2004)第00XX8號007宗地、寧政林證字(2004)第00XX9號017宗地,在寧化縣某某鎮行政區域內,以上林權證系2004年林改時由寧化縣林業局頒發的權利證書,權利人為第三人,登記程序合法、材料齊全,第三人對上述山場實際承包管理至今,投入了人力物力,依法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申請人向本機關提供以下證據(復印件):1.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特別法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法人代表身份證明及寧化縣某某鄉某某村民委員會法定代表人羅XX身份證,擬證明申請人身份信息;2.福建省寧化縣人民政府林權證寧政字No.000XX91號、寧政字No.000XX15號及附圖,擬證明案涉宗地1983年林業三定時,林權證頒發給申請人的事實;3.請求更正某某鎮某某村與某某鄉某某村錯發林權證的申訴歷程,擬證明申請人就案涉林權證錯發事宜自2020年3月28日至今多次尋求有關機關解決但未果的事實;4.山林權屬糾紛調處申請書(2020年9月8日、2020年12月8日各一份)及送達回證,擬證明2020年申請人曾就案涉林權證錯發事宜向有關單位申請救濟但未果的事實;5.關于更正某某鎮某某村與某某鄉某某村錯發林權證的申請報告、建議及寧化縣林業局關于縣第十八屆人大一次會議第B1號代表建議辦理情況的答復(寧林函〔2022〕10號),擬證明案涉四片山場1983年林業三定時,林權證頒發給了申請人,2004年林權制度改革時,林權證頒發給了第三人某某鎮某某村及被申請人未按確權發證工作流程錯發林權證的事實;6.某某鄉某某村羅X組村民關于請求更正錯發林權證的請示、寧化縣林業局關于張X忠等同志信訪事項受理告知書(寧林信告字〔2022〕2號)、寧化縣林業局關于某某鄉某某村羅X組村民請求更正錯發林權證的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寧林信答字〔2022〕3號),擬證明申請人2021年就案涉林權證錯發事宜向相關單位尋求救濟但未果的事實;7.寧化縣自然資源局信訪事項受理告知單(寧自然資告〔2022〕22號)、寧化縣自然資源局關于張X春等同志信訪事項的答復意見(寧自然資信〔2022〕8號),擬證明申請人2022年就案涉林權證錯發事宜向相關單位尋求救濟但未果的事實;8.寧化縣某某鄉某某村民委員會提供的證明一份;9.參加某某村與某某村山林糾紛調解人員名單(2021年6月25日)一份;10.《福建省國土資源廳  福建省林業廳關于做好林權登記與不動產統一登記銜接工作的通知》(閩國土資綜〔2016〕75號)、《三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林權類不動產統一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明政辦〔2016〕163號)、《中共寧化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成立寧化縣不動產登記中心有關事項的通知》(寧委編〔2015〕18號)。

被申請人向本機關提供以下證據(復印件):1.寧化縣自然資源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證號:11350424MB1886907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法定代表人潘良珍身份證、寧化縣不動產登記中心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2350424MB04844127)、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法定代表人羅琴身份證;2.寧政林證字(2004)第00047號001宗地林權登記申請表,擬證明第三人寧化縣某某鄉某某村民委員會于2003年1月2日向寧化縣林業局申請對座落于寧化縣某某鄉某某村小地名為官X山,48-6林班1、2、3、4小班,面積為391畝(001宗地)的林權進行登記;3.林權登記外業調查記錄表、權屬界址圖、身份證復印件、林權登記材料審核表、受理林權申請登記內容公示表、某某鄉某某村林權證發放宗地撥交單,擬證明辦理林權登記的材料已齊全,符合辦理林權證的條件,2004年5月31日,寧化縣人民政府將寧政林證字(2004)第00XX7號《林權證》頒發給第三人寧化縣某某鄉某某村民委員會;4.寧政林證字(2004)第00XX8號007宗地林權登記申請表,擬證明第三人寧化縣某某鄉某某村民委員會于2003年1月2日,向寧化縣林業局申請對座落于寧化縣某某鄉某某村小地名為大X頭,48-9林班2小班,面積為189畝(007宗地)的林權進行登記;5.林權登記外業調查記錄表、權屬界址圖、林權登記材料審核表、受理林權申請登記內容公示表、某某鄉某某村林權證發放宗地撥交單,擬證明辦理林權登記的材料已齊全,符合辦理林權證的條件,2004年5月31日,寧化縣人民政府將寧政林證字(2004)第00XX8號《林權證》頒發給第三人寧化縣某某鄉某某村民委員會;6.寧政林證字(2004)第00XX9號017宗地林權登記申請表,擬證明第三人寧化縣某某鄉某某村民委員會于2003年1月12日,向寧化縣林業局申請對座落于寧化縣某某鄉某某村小地名為攝X窠,51林班9-1小班,面積為268畝(017宗地)的林權進行登記;7.林權登記外業調查記錄表、權屬界址圖、林權登記材料審核表、受理林權申請登記內容公示表、某某鄉某某村林權證發放宗地撥交單,擬證明辦理林權登記的材料已齊全,符合辦理林權證的條件,2004年5月31日,寧化縣人民政府將寧政林證字(2004)第00XX9號《林權證》頒發給第三人寧化縣某某鄉某某村民委員會;8.寧政林證字(2005)第07XX6號072宗地林權登記申請表,擬證明第三人寧化縣某某鄉某某村民委員、俞某某于2004年10月18日向寧化縣林業局申請對座落于寧化縣某某鄉某某村小地名為楓X垅,48-7林班5小班,面積為73畝(072宗地)的林權進行登記;9.林權登記外業調查記錄表、權屬界址圖、某某村山林租賃合同書、林權登記材料審核表、受理林權申請登記內容公示表,擬證明辦理林權登記的材料已齊全,符合辦理林權證的條件,2005年5月23日,寧化縣人民政府將寧政林證字(2005)第07XX6號《林權證》頒發給俞某某;10.福建省寧化縣人民政府林權證,證號:寧政字No.000XX21號、寧政字No.000XX24號。

第三人寧化縣某某鎮某某村村民委員會、俞某某向本機關提供以下證據(復印件):1.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特別法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XXX)、法定代表人巫XX任職文件及身份證;2.第三人俞某某身份證;3.寧政林證字(2004)第00XX7號001號宗地林權證、寧政林證字(2004)第00XX8號007號宗地、寧政林證字(2004)第00XX9號017號宗地、寧政林證字(2005)第07XX6號072號宗地林權證和林權證檔案查詢截圖。

根據申請人、被申請人及第三人提供的證據,本機關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認證如下:對第1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采信;對第2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采信,該證據所涉及到的林地位置、四至界址范圍、小地名名稱、林班號、林地面積與本案被申請撤銷的林權證的林地位置、四至界址范圍、小地名名稱、林班號、林地面積均不同,申請人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申請人持有1983年林權證的林地位置及范圍與本案被申請撤銷林權證的林地位置及范圍具有重疊或交叉或包含關系,其關聯性無法確認,本機關不予采信;對第3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部分采信,對關聯性予以采信;對第4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采信,但申請人提供的2020年9月8日山林權屬糾紛調處申請書與2020年12月8日山林權屬糾紛調處申請書中的林地地名、林權證號、申請人主張擁有的林地面積存在前后矛盾,與本案被申請撤銷林權證的林地地名、宗地號、林地面積不相符,同時,申請人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申請人主張擁有權屬的林地位置及范圍與本案被申請撤銷林權證的林地位置及范圍具有重疊或交叉或包含關系,其關聯性無法確認,本機關不予采信;對第5-8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采信;第9組證據中僅有申請人的部分村民與第三人俞某某就案涉林地糾紛進行調解達成的初步意見,無某某鄉某某村民委員會的授權委托書,其代表人是否有權代表申請人就案涉林地糾紛與第三人俞某某進行協商達成意見無從查證,其合法性無法確認,本機關不予采信;對第10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采信。本機關對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認證如下:對被申請人提供的第1-10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采信。本機關對第三人寧化縣某某鎮某某村村民委員會、俞某某提供的證據認證如下:對第三人寧化縣某某鎮某某村村民委員會、俞某某提供的1-3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采信。

根據上述被認定的合法有效證據,本機關認定如下案件事實:1983年3月30日,寧化縣人民政府頒發寧政字No.000XX91號林權證,面積318畝,權屬歸某某公社某某大隊,林權位置座落于X8林班1XX)小班,土名“土X”,面積30畝,四至:東:山脊、西:土X排田、南:土X排田、北:歷壇;X8林班1XX)小班,土名“對X”,面積239畝,四至:東:桶XX嵊、西:X坊隊田、南:柑XX嵊、北:椒X田垅;48林班16(5)小班,土名“對X”,面積48.5畝,四至:東:桶XX嵊、西:X坊隊田、南:柑XX嵊、北:椒X田垅。1983年3月30日,寧化縣人民政府頒發寧政字No.000XX15號林權證,面積43畝屬某某大隊羅卜2隊所有,山權屬某某公社某某大隊,林權位置座落于48林班12(3)小班,土名“大X”,面積43畝,四至:東:荔X坑田、西:山脊、南:路XX嵊、北:大X上羅卜田。

2003年1月2日,寧化縣某某鄉某某村村民委員會向寧化縣林業局提交了林權登記申請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登記類型為初始登記,林地座落于寧化縣某某鄉某某村,48-6林班1、2、3、4小班,小地名“官X”,面積391畝,四至:東:無坳、南:無坳與某某山脊交界、西:與禾X山脊交界、北:塞X田垅,主要權利依據及附圖為寧化縣人民政府1983年頒發的林權證寧政字000XX21號。同年1月5日,寧化縣林業局進行了外業調查、繪制了林班圖。寧化縣林業局依法對相關申請材料進行了審核,發放了宗地撥交單并進行了公示。2004年5月31日,寧化縣林業局向某某鄉某某村頒發寧政林證字(2004)第00XX7號001宗地林權證。

2003年1月2日,寧化縣某某鄉某某村村民委員會向寧化縣林業局提交了林權登記申請表,登記類型為初始登記,林地座落于寧化縣某某鄉某某村,48-9林班2小班,小地名“大X”,面積189畝,四至:東:焦XX山頂、南:古X至禾X小路(山脊)、西:禾X小路(山脊)至大X頭田垅破窠、北:大X頭田垅,主要權利依據及附圖為寧化縣人民政府1983年頒發的林權證寧政字000XX21號。同年1月4日,寧化縣林業局進行了外業調查、繪制了林班圖。寧化縣林業局依法對相關申請材料進行了審核,發放了宗地撥交單并進行了公示。2004年5月31日,寧化縣林業局向某某鄉某某村頒發寧政林證字(2004)第00XX8號007宗地林權證。

2003年1月12日,寧化縣某某鄉某某村村民委員會向寧化縣林業局提交了林權登記申請表,登記類型為初始登記,林地座落于寧化縣某某鄉某某村,51林班9-1小班,小地名“攝X”,面積268畝,四至:東:山脊、南:山脊、西:X窠、北:田垅,主要權利依據及附圖為1983年縣人民政府頒發的林權證,證號:000XX24號,林權共有權利人權利說明:“宗地號:08XX017”。同年1月10日,寧化縣林業局進行了外業調查、繪制了林班圖。寧化縣林業局依法對相關申請材料進行了審核,發放了宗地撥交單并進行了公示。2004年5月31日,寧化縣林業局向某某鄉某某村頒發寧政林證字(2004)第00XX9號017宗地林權證。

2004年10月18日,寧化縣某某鄉某某村村民委員會、俞某某分別向寧化縣林業局提交了林權登記申請表,登記類型為初始登記,林地座落于寧化縣某某鄉某某村,48-7林班5小班,小地名“楓X”,面積73畝,四至:東:田、南:田、西:田、北:田,某某村村民委員會提交的申請表主要權利依據及附圖為1983年寧化縣人民政府頒發的山林權證,證號:000XX21號,林權共有權利人權利說明為“宗地號:08XX072”,俞某某提交的申請表中林地使用期為30年,終止日期為2034年12月30日,四至:東:田、南:田、西:田、北:田,主要權利依據及附圖為2004年12月與某某村民委員會簽訂合同,林權共有權利人權利說明為“宗地號08XX072”。同年10月25日,寧化縣林業局進行了外業調查、繪制了林班圖。寧化縣林業局依法對相關申請材料進行了審核,并進行了公示。2004年12月15日,寧化縣某某鄉某某村民委員會與俞某某簽訂《某某村山林租賃合同書》,約定將“楓X”山場出租給俞某某經營,林地位置為48林班7大班5小班,總面積共73畝,山地租賃期限為30年,自2004年12月15日起至2034年12月30日止。2005年5月23日,寧化縣林業局向俞某某頒發寧政林證字(2005)第07XX6號072宗地林權證。

2020年3月至2022年8月,申請人與某某鎮某某村就案涉林權糾紛多次向相關部門申訴、信訪、反映情況、申請調處等尋求解決途徑,相關部門也對案涉林權爭議給予實地調查、核實、答復等處理。

另查明,寧化縣人民政府林權證寧政字No.000XX91號,審定的山林歸某某公社某某大隊所有中的“某某公社某某大隊是現“寧化縣某某鄉某某村民委員會”。2015年11月17日中共寧化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向寧化縣國土資源局下發《中共寧化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成立寧化縣不動產登記中心有關事項的通知》(寧委編2015〕18號)中規定,成立“寧化縣不動產登記中心”為寧化縣國土資源局直屬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2)林地、林權初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抵押登記及核發全國統一式樣林權證等具體工作”。2016年3月14日福建省國土資源廳 福建省林業廳印發《福建省國土資源廳 福建省林業廳關于做好林權登記與不動產統一登記銜接工作的通知》(閩國土資綜2016〕75號)載明:“自2016年4月1日起,全省各級林業部門不再受理林權登記申請,林權登記納入不動產統一登記,由國土資源部門統一受理……”。2016年12月29日三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三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林權類不動產統一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明政辦2016〕163號)載明:“從2017年1月1日起,由國土部門負責,全市統一使用福建省不動產登記信息系統受理林權類不動產登記業務,發放不動產權證書……”。

本機關認為:基于申請人的復議請求、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答復意見、提供的證據以及本機關認定的案件事實,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1.申請人寧化縣某某鄉某某村民委員會與被申請人寧化縣自然資源局、寧化縣不動產登記中心向第三人寧化縣某某鎮某某村村民委員會、俞某某頒發寧政林證字(2004)第00XX7號001宗地、寧政林證字(2004)第00XX8號007宗地、寧政林證字(2004)第00XX9號017宗地、寧政林證字(2005)第07XX6號072宗地林權證的行政行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2.申請人提出本案行政復議申請是否超過法定期限。

一、申請人寧化縣某某鄉某某村民委員會與被申請人寧化縣自然資源局、寧化縣不動產登記中心向第三人寧化縣某某鎮某某村村民委員會、俞某某頒發寧政林證字(2004)第00XX7號001宗地、寧政林證字(2004)第00XX8號007宗地、寧政林證字(2004)第00XX9號017宗地、寧政林證字(2005)第07XX6號072宗地林權證的行政行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首先,根據申請人寧化縣某某鄉某某村民委員會提供其持有的福建省寧化縣人民政府林權證寧政字No.000XX91號、寧政字No.000XX15號林權證及附圖涉及的林地位置、四至界址范圍、小地名名稱、林班號、林地面積與本案被申請撤銷林權證的林地位置、四至界址范圍、小地名名稱、林班號、林地面積均不同。其次,申請人提供的2020年9月8日山林權屬糾紛調處申請書與2020年12月8日山林權屬糾紛調處申請書中的林地地名、林權證號、申請人主張擁有權屬的林地面積存在前后矛盾,與本案被申請撤銷林權證的林地地名、宗地號、林地面積等內容均不相符。再者,申請人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申請人主張擁有權屬的林地位置及范圍與本案被申請撤銷林權證登記的林地位置及范圍具有重疊或交叉或包含關系??芍?,申請人對其訴稱中應當歸其所有權屬的林地具體位置及范圍并不能確定。因此,申請人未能提供充足證據證明其與本案被申請撤銷的被申請人向第三人頒發相應林權證的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二、申請人提出本案行政復議申請是否超過法定期限

雖然行政復議法與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均未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最長期限,且申請人自2020年3月至2022年8月就案涉林權糾紛多次向相關部門申訴、信訪、反映情況、申請調處等尋求救濟,但基于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之間的銜接關系和穩定行政法律關系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專業會議紀要(1-8)》會議紀要(八)(復議訴訟銜接領域)關于未告知復議申請期限的處理:“行政機關作出原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復議期限的,申請期限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復議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之規定,本案中,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請求更正某某鎮某某村與某某鄉某某村錯發林權證的申訴歷程》及相關證據材料,可以推定,申請人最遲在2020年3月28日就已經知道案涉林權證已經頒發給了第三人寧化縣某某鎮某某村村民委員會、俞某某的事實。申請人向有關機關申訴信訪和反映問題,是其認為權利被侵害后自己對救濟途徑的選擇,對其提起行政復議申請并不造成障礙,不屬于可以不計入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法定情形。同時,申請人也未提供其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誤申請期限的事實、證據和正當理由。因此,申請人提出本案行政復議申請明顯已超過法定申請期限。

綜上,申請人寧化縣某某鄉某某村民委員會提供的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其與本案被申請撤銷的被申請人向第三人頒發相應林權證的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并且其提出本案行政復議申請已超過法定申請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寧化縣某某鄉某某村民委員會的行政復議申請。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寧化縣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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