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人的財產未經所有權人同意出賣,買方能否取得所有權?

日期:2024-09-02 17:30 來源:寧化縣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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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若買方受讓時出于善意并以合理的市場價格購得,且該物品已交付買方,可依據善意取得制度獲得所有權。善意取得制度是指無權處分人將財產有償轉讓給第三人,如果受讓人取得該財產時出于善意,則受讓人將依法即時取得對該財產的所有權的一種法律制度。如果購買者是出于善意并以合理的市場價格購得這個財產,并且他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出賣人是未經所有權人同意而擅自出賣的,該動產(不動產)已交付(或轉移登記)買受人,即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獲得這個財產的所有權。善意取得制度的設立是為了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它保護的是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如果買受人在購買時明知出賣人無權處分,則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 【善意取得】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三百一十三條 【善意取得的動產上原有權利的消滅】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后,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是,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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