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代征稅款協議書

日期:2021-02-24 16:22 來源:寧化縣稅務局
| | | |
 

甲方(委托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寧化縣稅務局

    址:寧化縣南大街121

法定代表人姓名:紀任太

乙方(受托單位):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福建省寧化縣分公司

    址:寧化縣翠江鎮新橋二路7

法定代表人姓名:紀錫濱

為優化納稅服務,方便納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委托代征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第24號公告)和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印發《福建省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閩稅函〔2020213號的有關規定,經國家稅務總局寧化縣稅務局、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福建省寧化縣分公司協商,由國家稅務總局寧化縣稅務局委托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福建省寧化縣分公司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以下簡稱代開發票)和代征相應稅費。甲、乙雙方簽訂如下委托代開發票、代征相應稅費協議。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開發票的事項如下:

(一)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代征稅款網點

1.新橋營業支局;2.泉上郵政支局;3.湖村郵政支局;4.安遠郵政支局;5.水茜郵政支局;6.曹坊郵政支局;7.淮土郵政支

局;8.安樂郵政支局。9.治平郵政支局;10.中沙郵政支局;11.河龍郵政支局;12.方田郵政支局;13.濟村郵政支局。

(二)代開發票種類

委托代開的發票為增值稅普通發票,使用《增值稅普通發票中文五聯電腦版》版式。

 (三)申請代開發票對象

代開發票的對象為甲方轄區內發生臨時經營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應稅勞務、應稅服務等業務需代開發票的納稅人,包括其他個人(自然人)和按規定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組織。乙方不得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及固定個體工商業戶、其他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四)代開應稅業務范圍

納稅人發生臨時經營(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提供服務)取得的增值稅應稅收入業務,可以向郵政部門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但下列業務除外:

 1.非法、違法等國家禁止經營業務;

2.不征收增值稅業務;

3.銷售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

4.應征消費稅的貨物;

5.廣告服務、娛樂服務等應征文化事業建設費的項目;

6.銷售成品油、醫療器械、藥品、卷煙和礦產資源等需要特別前置行政許可的應稅項目;

7.代征人不得代開帶有抵扣功能和適用免稅規定的發票,包括初級農產品銷售發票和單次銷售額低于500元的發票。

8.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不予代開發票的情形。

(五)代開發票流程

 1.代開申請人提供資料。代開發票申請人應填寫《代開增值

稅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年第59號),并提供以下材料:

1)代開發票申請人為其他個人(自然人)的,應提供申請人合法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2)代開發票申請人為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的,應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經辦人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申請人、經辦人提供身份證件非本人的,不予代開。

2.代征相應稅款。乙方應按照稅法規定,及時足額代征代開發票應納稅費后,給予代開發票。

 3.發票開具。乙方應通過稅務機關指定的“發票升級版新系統”按規定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發票,并加蓋稅務機關委托代開發票專用章,否則無效。

郵政部門代開發票使用《增值稅普通發票中文五聯電腦版》,其中第四、第五聯郵政部門留存,其它聯次交給納稅人。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征稅款事項如下:

甲方委托乙方代征的稅費種為:

 1.增值稅。

1)計稅依據: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增值稅應稅貨物、勞務、服務的經營收入(不含增值稅)。

2)代征率。按3%增值稅征收率代征增值稅稅款。

3)應納稅額計算。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銷售(經營收入)÷(1+3%)×3%

2.個人所得稅,對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應稅所得項目屬于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經營權使用費所得的,在開票時不預繳個人所得稅,在代開發票的備注欄內統一注明“個人所得稅由支付方依法預扣預繳”。對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應稅所得除以上列舉外的其他項目都得按規定征稅:

1)計稅依據: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增值稅應稅貨物、勞務、服務的經營收入。

2)代征率。按1.5%個人所得稅征收率代征個人所得稅稅款。

3)應納稅額計算。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銷售(經營收入)×1.5%

3.其他稅費

計稅依據及稅率(征收率)

序號

稅費種名稱

稅率

計稅依據

1

 

城市維護建設稅

5%

按增值稅稅額50%征收(城鎮)

城市維護建設稅

1%

按增值稅稅額50%征收(鄉)

2

教育費附加

3%

月銷售額10萬元(每季30萬元)以下的免征;月銷售額10萬元(每季30萬元)以上的按增值稅稅額50%征收

3

地方教育附加

2%

月銷售額10萬元(每季30萬元)以下的免征;月銷售額10萬元(每季30萬元)以上的按增值稅稅額50%征收

三、甲、乙雙方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當向乙方提供稅收政策輔導,對乙方的代開發票和代征稅費工作進行業務培訓和指導。

2.甲方依法向乙方支付代征手續費, 202111日至1231日甲方支付代征手續費的標準為已解繳代征稅費的 3%。

3.甲方應依法及時向乙方提供代開代征所需的發票和稅收票證。

4.乙方應加強代開發票存根聯的管理,定期(暫定一季度)將已代開發票存根聯交回稅務機關保管,其中紅字、作廢發票應單獨裝訂備查。

5.代開發票、代征稅款有關政策發生變化的,甲方應及時通

知乙方。

6.因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廢止或修訂致使本協議失效或部分失效時,甲方負有及時通知乙方并要求終止協議的責任。

7.甲方有權檢查乙方代開發票、代征稅費的情況。

8.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或暫停其代開發票和代征稅費資格:

1)乙方發生合并、分立、解散、破產、撤銷或者因不可抗力發生等情形,需要終止協議的。

2)乙方不按規定開具發票和代征稅費、擅自擴大代開發票使用范圍、代征稅費范圍的。

3)乙方不按規定報送發票開具信息或繳銷發票、解繳代征稅費的;

4)乙方在代開發票時不征、少征稅費或者不繳、少繳已代征稅費,或造成納稅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

5)乙方未履行甲方要求的服務要求、服務標準和其他服務事項,多次被社會公眾、納稅人投訴舉報的。

6)甲方認為需要終止協議的其他情形。

8、甲方負責向社會公布設置的發票代開點。

(二)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應對發票代開點的設置嚴格把關,只設置在郵政部門自營網點,發票代開點的設立、變更、撤并等事項,由乙方提出申請,經甲方批準后確認。

2.乙方應當在發票代開點明顯位置懸掛或擺放標志牌,公示委托代開發票政策、內容、流程和相關制度及監督電話。

3.乙方應按照發票和稅收票證管理規定,領取、保管、開具、結報繳銷發票和稅收票證。

4.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代開業務所需的發票和稅收票證;乙方應按有關規定向甲方領用發票、稅收完稅證。

5.乙方代開發票時,應按照“先收稅后開票”的原則,并按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代征稅費,不得違反政策規定多征、少征或不征稅費;代征稅費時,應向納稅人開具甲方提供的稅收票證。

6.乙方應當依法及時足額解繳代征稅費,做到稅收票證開具金額與結報稅費一致。乙方應將代征稅費存入專戶安全管理,并對代征稅費實行“雙限”,即乙方匯總繳稅費期限為30個工作日或未解繳稅款限額20萬元,凡達到其中一項均應解繳入庫。

7.乙方對申請代開發票凡符合本協議規定的內容及資料齊全的,應及時代開發票,不得推諉和故意刁難納稅人;對不符合本協議規定的代開發票業務的申請,應告知納稅人不符原因,并提示納稅人可到甲方辦稅服務廳咨詢和辦理。

8.乙方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代開發票。不得擅自超出協議規定的代開內容、擴大代開對象,不得收取除法定稅費以外的任何費用,不得收取發票和稅收票證工本費。

9.發票代開點必須設有倉庫(保險柜)和專人保管發票及稅收票證,做到防火、防盜、防潮、防霉等要求,確保實物安全。票證倉庫(保險柜)實行雙人雙鎖管理。

空白發票及空白稅收票證丟失、被盜時,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并書面報告甲方,同時登報聲明作廢;發生損毀時,應立即書面報告甲方,并登報聲明作廢。乙方發生上述情形的,甲

方應按照稅收規定對乙方進行處罰。

凡出現代開點攜發票、稅收票證及稅款逃跑,導致無法申報和繳納稅費的,乙方必須依法承擔責任并補繳稅費。

10.乙方應按有關規定指定2名票證管理員,一人管賬,一人管票(以下簡稱“管賬人員”、“管票人員”)。管票人員負責票證領、用、存實物管理;管賬人員負責票證領、用、存數據登賬。代開點負責人、“管賬人員”、“管票人員”應按月對庫存票證進行盤點,確保賬實相符。

乙方負責制定其使用的發票、稅收票證賬務管理、實物管理、盤點對賬制度的建立和執行。

11.乙方應按照專人負責、分崗制衡的原則設立開票崗位和復核崗位。開票崗位負責受理、初審納稅人提交的材料,轉交復核崗位進行復核確認符合條件并代征稅費后,開票崗位再給予代開發票。復核崗崗位負責復核、代征稅費、開具稅收票證以及代開發票、代征稅費資料的收集、分類、歸檔等事項。

12.乙方應當將代開發票、代征稅費資料整理后按戶裝訂成冊,按規定存檔備查。相關資料保管期限為10年。保存期滿后,報經甲方查驗后,按照核銷程序進行銷毀。

13.乙方應確保在法定工作日和工作時間內辦理代開發票和代征稅費事項,不得擅自離崗或無故不辦理代開發票等業務。

四、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反本協議,乙方有權按照本協議或者有關法律規定要求甲方履行義務,有權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二)對乙方發生的發票違法行為,甲方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

理辦法》及實施細則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乙方違反本協議,甲方有權按照本協議或者有關法律規定要求乙方履行義務,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單方面終止協議。

(四)乙方因違反本協議發生稅收違法行為的,乙方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甲方依法做出相應處理。

(五)乙方未按規定期限解繳稅費的,由甲方責令限期繳納,并可從稅費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繳稅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六)乙方未按照規定領取、保管、開具、結報繳銷稅收票證的,甲方有權根據情節輕重,扣減代征手續費。

 五、協議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議提前終止:

(一)因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發生重大變化,需要終止協議的;

(二)甲方被撤銷主體資格的;

(三)乙方發生合并、分立、解散、破產、撤銷或者因不可抗力發生等情形,需要終止協議的;

(四)乙方有弄虛作假、故意不履行義務、嚴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或者出現其他嚴重違反協議的行為;

(五)甲方認為需要終止協議的其他情形。

終止協議的,乙方應向甲方報送發票開具情況、繳銷空白發票,上繳其他有關代開發票資料。

終止委托代征協議的,乙方應自委托代征協議終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甲方結清代征的稅費,繳銷代征業務所需的稅收票證和發票等資料。甲方應當收回《委托代征證書》,結清代征手

續費。

六、乙方不得將其受托代開發票、代征稅費事項再行委托其他單位、組織或人員辦理。

七、本協議未盡事宜,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

八、本協議有效期起202111日,有效期至 20211231日。

九、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相關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