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征協議書(電子發票)

日期:2021-02-24 16:24 來源:寧化縣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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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委托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寧化縣稅務局

    址: 寧化縣翠江鎮南大街121

 乙方(受托單位、組織或個人):福建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

    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區新市中路683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選填):羅隆輝

為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做好代征稅款工作,甲、乙雙方經協商 2020 12 25 日簽訂如下委托代征協議。

一、甲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委托乙方代征稅款。

二、本協議規定,由乙方代征以下稅款:

(一)代征稅種及附加: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代征范圍:使用受托方研發的手機代開發票軟件代開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自然人。

(三)計稅依據及稅率:增值稅 代開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票金額,按3%稅率代征;個人所得稅  代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稅貨物、勞務、服務的經營收入,按1.5%的征收率代征(其他收入由個人所得稅支付方預扣預繳);城市維護建設稅 代開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稅額,按5%的稅率代征;教育費附加  代開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稅額,按3%的征收率代征;地方教育費附加  代開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稅額,按2%的征收率代征。

(四)代征期限:2021-01-012021-12-31

三、本協議規定,乙方票、款結報繳銷期限和額度為:

 期限為:30天,額度為:200000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應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關于委托代征的規定,有責任對乙方代征工作進行指導。并依法向乙方支付代征手續費,甲方支付代征手續費的標準為已解繳代征稅款 ,增值稅按5.0%,個人所得稅按2%,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按0%。

(二)甲方應依法及時向乙方提供代征稅款所需要的稅收票證。

(三)因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廢止或修訂致使本協議失效或部分失效時,甲方負有及時通知乙方并要求終止協議的責任。

(四)甲方有權檢查乙方代征稅款的情況。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應當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關于委托代征的規定,按照本協議規定的稅種及附加、范圍、標準、期限代征稅款,并依法收取甲方支付的代征手續費。

(二)乙方應當依法及時足額解繳稅款,做到稅收票證開具金額與結報稅款一致。

(三)乙方在代征過程中遇納稅人拒絕納稅的,應在24小時內報告甲方,由甲方依法處理。乙方不得對納稅人實施稅款核定、稅收保全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不得對納稅人進行行政處罰。

(四)乙方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票證管理規定,領取、保管、開具、結報繳銷有關憑證。

(五)代征稅款時,應向納稅人開具甲方提供的稅收票證。

六、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反本協議,乙方有權按照本協議或者有關法律規定要求甲方履行義務,有權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二)乙方違反本協議,甲方有權按照本協議或者有關法律規定要求乙方履行義務,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單方面終止協議。

(三)因乙方責任未征或少征稅款的,甲方應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并可向乙方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稅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但乙方將納稅人拒絕繳納等情況自納稅人拒絕之時起24小時內報告甲方的除外。乙方違規多征稅款的,由甲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責令乙方立即退還,稅款已入庫的,由甲方按規定辦理退庫手續;乙方違規多征稅款致使納稅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由甲方賠償, 甲方擁有事后向乙方追償的權利。乙方違規多征稅款而多取得代征手續費的,應當及時退回。

(四)乙方未按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由甲方責令限期繳納,并可從稅款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繳稅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五)乙方造成印有固定金額的稅收票證損失的,應當按照票面金額賠償;未按照規定領取、保管、開具、結報繳銷稅收票證的,甲方有權根據情節輕重,扣減代征手續費。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征協議提前終止:

(一)因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發生重大變化,需要終止協議的;

(二)甲方被撤銷主體資格的;

(三)乙方發生合并、分立、解散、破產、撤銷或者因不可抗力發生等情形,需要終止協議的;

(四)乙方有弄虛作假、故意不履行義務、嚴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或者出現其他嚴重違反協議的行為;

(五)甲方認為需要終止協議的其他情形。

終止委托代征協議的,乙方應自委托代征協議終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甲方結清代征的稅款,繳銷代征業務所需的稅收票證和發票。甲方應當收回《委托代征證書》,結清代征手續費。

八、乙方不得將其受托代征稅款事項再行委托其他單位、組織或人員辦理。

九、本協議未盡事宜,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

十、本協議有效期限為20210101日至20211231日。

十一、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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