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電公司代征協議

日期:2021-02-24 16:27 來源:寧化縣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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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委托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寧化縣稅務局

    址: 寧化縣翠江鎮南大街121

 乙方(受托單位、組織或個人):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寧化縣供電公司(稅號91350424MA31DGLU7D

    址:福建省寧化縣翠江鎮南大街89

乙方負責人姓名:洪偉

為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做好代征稅款工作,甲、乙雙方經協商 2020 12 24日簽訂如下委托代征協議。

一、甲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委托乙方代征稅款。

二、本協議規定,由乙方代征以下稅款:

(一)代征稅種及附加: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代征范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力產品的經營收入

(三)計稅依據及稅率:增值稅,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力產品的經營收入按3%增值稅征收率征收(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2號規定可以按政策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的免稅),1.應納增值稅稅額=含稅銷售額/1+3%*3%

2.城市維護建設稅 增值稅*5%

3.教育費附加 增值稅*3%

4.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稅*2%

5.個人所得稅  經營收入*1.5%(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2號規定可以按政策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的免稅)

(四)代征期限:2021-01-012021-12-31

三、本協議規定,乙方票、款結報繳銷期限和額度為:

 期限為:30天,額度為:200000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應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關于委托代征的規定,有責任對乙方代征工作進行指導。并依法向乙方支付代征手續費,甲方支付代征手續費的標準為已解繳代征稅款的 增值稅3.0%

(二)甲方應依法及時向乙方提供代征稅款所需要的稅收票證。

(三)因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廢止或修訂致使本協議失效或部分失效時,甲方負有及時通知乙方并要求終止協議的責任。

(四)甲方有權檢查乙方代征稅款的情況。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應當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關于委托代征的規定,按照本協議規定的稅種及附加、范圍、標準、期限代征稅款,并依法收取甲方支付的代征手續費。

(二)乙方應當依法及時足額解繳稅款,做到稅收票證開具金額與結報稅款一致。

(三)乙方在代征過程中遇納稅人拒絕納稅的,應在24小時內報告甲方,由甲方依法處理。乙方不得對納稅人實施稅款核定、稅收保全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不得對納稅人進行行政處罰。

(四)乙方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票證管理規定,領取、保管、開具、結報繳銷有關憑證。

(五)代征稅款時,應向納稅人開具甲方提供的稅收票證。

六、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反本協議,乙方有權按照本協議或者有關法律規定要求甲方履行義務,有權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二)乙方違反本協議,甲方有權按照本協議或者有關法律規定要求乙方履行義務,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單方面終止協議。

(三)因乙方責任未征或少征稅款的,甲方應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并可向乙方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稅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但乙方將納稅人拒絕繳納等情況自納稅人拒絕之時起24小時內報告甲方的除外。乙方違規多征稅款的,由甲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責令乙方立即退還,稅款已入庫的,由甲方按規定辦理退庫手續;乙方違規多征稅款致使納稅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由甲方賠償, 甲方擁有事后向乙方追償的權利。乙方違規多征稅款而多取得代征手續費的,應當及時退回。

(四)乙方未按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由甲方責令限期繳納,并可從稅款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繳稅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五)乙方造成印有固定金額的稅收票證損失的,應當按照票面金額賠償;未按照規定領取、保管、開具、結報繳銷稅收票證的,甲方有權根據情節輕重,扣減代征手續費。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征協議提前終止:

(一)因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發生重大變化,需要終止協議的;

(二)甲方被撤銷主體資格的;

(三)乙方發生合并、分立、解散、破產、撤銷或者因不可抗力發生等情形,需要終止協議的;

(四)乙方有弄虛作假、故意不履行義務、嚴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或者出現其他嚴重違反協議的行為;

(五)甲方認為需要終止協議的其他情形。

終止委托代征協議的,乙方應自委托代征協議終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甲方結清代征的稅款,繳銷代征業務所需的稅收票證和發票。甲方應當收回《委托代征證書》,結清代征手續費。

八、乙方不得將其受托代征稅款事項再行委托其他單位、組織或人員辦理。

九、本協議未盡事宜,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

十、本協議有效期限為20210101日至20211231日。

十一、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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