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化縣農業農村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福建春語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424MA2YAEWF0P,法定代表人蔡文志(男,居民身份證號碼350503200011092012,居民身份證住址: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北峰街道龍騰路5號,聯系電話:18698353736),公司地址:寧化縣湖村鎮諶坑村。
2023年3月17日,我局執法人員在現場執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無害化處理病死豬化尸池有外排處理廢液行為,涉嫌違法。當日我機關給予立案調查。
經本機關依法調查,現查明:當事人福建春語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日啟用涉嫌外排處理廢液化尸池,處理場內病死豬(使用燒堿處理)。截止2023年3月17日共計處理場內病死豬43頭(50日齡以下38頭,50日齡以上5頭)。當事人在處理病死豬期間,無害化處理病死豬化尸池底部一根口徑為6CM的PVC管道斷裂,導致處理廢液外排,該行為未按照《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農醫發〔2017〕25號)技術規范防滲、防漏規定,規范處理病死豬。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1.《現場檢查記錄》1份;2.現場檢查照片6張;3.蔡文志《詢問筆錄》1份;4.《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蔡文志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5.2023年1-3月《生產記錄表》復印件2張、消毒記錄表復印件2張、化尸池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病、殘、死亡處理記錄表》復印件2張;6.《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農醫發〔2017〕25號)1份。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未按照規定處理病死豬一案,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或者委托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處理”之規定。當事人違法行為為初次發現,能及時改正,未造成明顯危害后果。
我機關于2023年5月23日將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寧農(動監)告〔2023〕1號)送達當事人簽收,當事人在簽收之日起三日內,未向本機關進行陳述申辯。
本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十八第七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七)未按照規定處理或者隨意棄置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產品的”之規定,并參照《福建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22年修訂版)》第75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處罰決定:罰款8000元整。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寧化縣農業農村局五樓計劃財務股開出《福建省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至中國農業銀行寧化支行繳納罰沒款(地址:寧化縣翠江鎮中山路20號),憑銀行辦理單據至我局換取電子發票。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向寧化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寧化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向寧化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相關申請材料遞交或郵寄至寧化縣司法局,地址:寧化縣翠江鎮長征大道31號城市規劃建設展覽館9樓(行政復議應訴與備案審查股),聯系電話:0598-6820581。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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