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化縣農業農村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二)
寧農(動監)罰〔2023〕2號
當事人:范學根,男,漢族,出生日期1982年9月29日,居民身份證號碼350424198209291419,工作單位為寧化縣水茜鎮儒地村,從事屠工職業。居民身份證住所:寧化縣水茜鎮儒地村儒上11號,現居住住所:寧化縣翠江鎮金山水郡16棟1503號。
丁常貴:男,漢族,出生日期1977年3月5日,居民身份證號碼350424197703050018,工作單位為寧化縣翠江鎮,從事屠工職業。居民身份證住所:寧化縣翠江鎮東街路77號,現居住住所:寧化縣翠江鎮東街路77號。
當事人運輸生豬未附有檢疫證明一案,經本機關依法調查,現查明:當事人7月19日從城郊鎮瓦莊村農戶張清香處購買生豬3頭,未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在未附有檢疫證明的情況下,請三輪車司機張助優運送至紅衛村泉南高速G72翠華山大橋下一簡易棚舍內暫養(司機和當事人是朋友關系未收取運輸費用)。
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條和五十一條之規定。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1.《現場檢查記錄》1份;2.范學根、丁常貴、張助優、張清香《詢問筆錄》各1份;3.范學根、丁常貴、張助優、張清香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4.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審批表、通知書各1份;5.先行登記保存物品處理審批表、通知書各1份;6.寧農委協字〔2023〕1號(附價格認定申請材料)1份;7.寧發改價認〔2023〕9號文件1份;8.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照片14張;9.生豬無害化處理現場照片9張;10.生豬地磅稱重照片4張。
當事人收到本機關《行政處罰告知書》(寧農(動監)告〔2023〕2號)之日起三日內未向本機關進行陳述申辯。
當事人違法行為為個人。
參照《福建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22年)修訂版)》第76項,當事人違法行為為初次發現,能及時改正,未造成明顯危害后果,違法程度為輕微。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運輸3頭生豬未附有檢疫證明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條和五十一條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條“違反本法規定,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下罰款;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輸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違反本法規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賽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敝幎ǎ緳C關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處涉案生豬貨值金額25%罰款,罰款1254元。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寧化縣農業農村局五樓計劃財務股開出《福建省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至中國農業銀行寧化支行繳納罰沒款(地址:寧化縣翠江鎮中山路20號),憑銀行辦理單據至我局換取電子發票。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向寧化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寧化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向寧化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相關申請材料遞交或郵寄至寧化縣司法局,地址:寧化縣翠江鎮長征大道31號城市規劃建設展覽館9樓(行政復議應訴與備案審查股),聯系電話:0598-6820581。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寧化縣農業農村局(印章)
2023年8月7日
附:本案行政處罰法律法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四十九條屠宰、出售或者運輸動物以及出售或者運輸動物產品前,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檢疫申報后,應當及時指派官方獸醫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檢疫合格的,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實施檢疫的官方獸醫應當在檢疫證明、檢疫標志上簽字或者蓋章,并對檢疫結論負責。動物飼養場、屠宰企業的執業獸醫或者動物防疫技術人員,應當協助官方獸醫實施檢疫。
第五十一條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賽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動物,應當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應當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
二、《福建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22年)修訂版)》
第76項:初次違法,能及時改正,未造成明顯危害后果的情節和后果,違法程度為輕微;處罰幅度: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貨值25%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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