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決定書
閩明寧安樂政(罰)〔2023〕0001號
當事人:曾紹光,身份證號碼:350424196408242231,地址:寧化縣治平鄉社福村社田二組40號。
根據 舉報 ,本機關于 2023 年 9 月 25 日對你(單位) 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現已查明, 寧化縣安樂鎮人民政府接到群眾舉報,2023年9月25日凌晨,我鎮綜合執法大隊工作人員聯合縣農業農村局、安樂派出所開展聯合執法檢查,查獲安樂鎮謝坊村都坑組沙甲排一棟廢棄豬舍有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經執法人員現場勘驗,屠工6人,已宰殺肉豬2頭(已退毛未開膛剖肚),已宰殺的生豬未佩戴防疫標識(耳標)。屠宰工具刀7把、屠鉤2把、電子秤1臺、屠宰用鍋灶1套。曾紹光隨后趕到現場配合執法人員利用現場查獲的稱重器對已宰殺的2頭肉豬進行稱重,共計重269KG,當事人曾紹光不能向執法人員提供生豬產地檢疫合格證明和生豬屠宰許可證件,當事人現場口述生豬是從治平自家豬欄養的豬屠宰后批發給6個屠工銷售。執法人員扣押與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生豬產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設備?,F場執法全過程進行錄像和拍照。
以上事實有 執法人員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執法檢查照片、調查(詢問)筆錄、當事人身份證 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九條 的規定,現依據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和《福建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22年修訂版) 的規定,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責令關閉、沒收生豬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罰款人民幣伍萬壹仟元(51000.00元)的行政處罰 。
履行方式和期限:R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 安樂鎮人民政府 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的數額。
R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0 日內向安樂鎮 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 個月內直接向 寧化縣人民法院起訴,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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