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決定書
閩明寧安樂政(罰)〔2024〕0001號
當事人:肖輝,身份證號碼:35042419780910191X,地址:寧化縣安樂鎮謝坊村羅屋甲5號
根據 安全檢查 ,本機關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對你(單位) 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現已查明, 2024年1月29日,安樂鎮安委會成員單位在進行春節前安全生產檢查過程中,發現肖輝在安樂鎮安樂街上33號的香燭蠟燭店經營場所內有進行銷售煙花爆竹的行為,當事人稱其有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證號是(閩)LS [2023]02352,該證的經營地點在安樂鎮謝坊村羅屋甲5號,該零售店涉嫌異地經營煙花爆竹。
以上事實有 執法人員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執法檢查照片、調查(詢問)筆錄、當事人身份證 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 對零售經營者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或者經營場所,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的處罰規定,現依據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 的規定,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責令限期改正;罰款人民幣壹仟元(1000.00元)的行政處罰 。
履行方式和期限:R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 安樂鎮人民政府 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的數額。
R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0 日內向安樂鎮 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 個月內直接向 寧化縣人民法院起訴,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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