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化縣脫貧人口小額信貸貼息項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寧化縣脫貧人口小額信貸貼息項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寧化縣脫貧人口小額信貸貼息項目資金管理,進一步落實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根據《福建省脫貧人口小額信貸貼息項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有關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貸款即脫貧人口小額信貸;所稱脫貧人口小額信貸貼息項目資金是指在過渡期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用于貸款貼息項目的資金。
第三條 貼息項目資金按照“政策目標明確、分配辦法科學、支出方向協調、績效結果導向”的原則,由縣農業農村局會同縣財政局負責分配、使用和管理,有效防控信貸風險,進一步夯實相關工作基礎。
第二章 貸款額度、期限、利率
第四條 貸款額度。原則上5萬元(含)以下,辦理脫貧人口小額信貸后,對個別確有需要且具備還款能力的,可予以追加貸款支持,追加貸款后,單戶脫貧人口小額信貸不得超過10萬元,5萬元以上部分貸款不予貼息,也不納入風險補償范圍。
第五條 貸款期限。每筆貸款的期限由放貸銀行根據借款人的意愿、產業特點、生產經營周期、收益狀況、還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貸款可續貸或展期1次,脫貧攻堅期內發放的扶貧小額信貸在過渡期內到期的,也可續貸或展期1次,續貸或展期期間各項政策保持不變,經辦金融機構要合規審慎辦理續貸或展期。已還清貸款且符合貸款條件的脫貧人口可多次申請貸款。
第六條 貸款利率。參照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允許金融機構按照實際情況、可持續發展原則,根據貸款戶信用評級、還款能力、貸款成本等因素適當浮動,1年期(含)以下貸款利率不超過1年期LPR,1年期至3年期(含)貸款利率不超過5年期以上LPR。
第三章 貸款用途及條件
第七條 貸款用途。脫貧人口小額信貸堅持戶借、戶用、戶還,精準用于貸款戶發展生產和開展經營,不得用于結婚、建房、理財、購置家庭用品等非生產性支出,也不得以入股分紅、轉貸、指標交換等方式交由企業或其他組織使用。
第八條 貸款條件。申請貸款人員必須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必須通過銀行評級授信、有貸款意愿、有必要的勞動生產技能和一定還款能力;必須將貸款資金用于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產業和項目,且有一定市場前景;借款人年齡原則上應在18周歲(含)—65周歲(含)之間。
第四章 貸款發放程序
第七條 貸款由脫貧戶本人提出申請,掛鉤幫扶人和村委會推薦,經鄉鎮對貸款對象精準性、貸款使用合理性審核把關后,報縣農業農村部門和縣合作金融機構統一審定,審定后由合作金融機構直接放貸。
第八條 申請材料齊全的,原則上村委會、鄉鎮和縣農業農村部門的審核時限合計不超過10個工作日,合作金融機構審核的時限不超過5個工作日。
第五章 貼息項目資金申請和發放
第九條 脫貧人口小額信貸貼息項目資金用于對脫貧戶申請的貸款進行貼息。
第十條 對脫貧戶,在限額內的實際貸款額按基準利率給予全額貼息。
第十一條 脫貧人口小額信貸貼息項目資金直接貼補給合作金融機構。合作金融機構憑貸款合同、利息單原件,向縣農業農村局申領貼息,經農業農村局審核后,按結息周期將貼息項目資金直接撥付給合作金融機構。
第十二條 材料齊全的,縣農業農村局審核期限原則上不超過7個工作日,合作金融機構返還脫貧戶利息原則上不超過5個工作日。
第六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 縣農業農村局應結合鄉村振興實績考核等合理設置貸款余額戶數占當地脫貧戶比重、貸款逾期率等績效目標,加強預算績效監控,按要求開展績效自評,形成績效評價報告,報送市農業農村局,并對報送的自評結果和績效評價相關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預算年度結束后,由縣農業農村局對照績效目標開展績效評價??冃гu價結果作為完善資金政策、改進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預算申請、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堅持并完善“月監測、月統計、月通報”機制,及時全面準確掌握小額信貸工作情況,加強與相關部門、各重點金融機構的溝通對接,針對工作推進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做好指導協調,確保業務流程通暢、便捷高效。加強系統日常管理,健全相關工作制度,做好日?;A數據錄入工作,規范數據錄入,確保當月數據及時填報、真實準確。
第十六條 貼息項目資金的使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不得擅自改變資金用途,不得轉移、挪用補助資金。對截留、挪用或騙取補助資金等違規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縣農業農村局會同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并視情況進行必要的修訂。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閩公網安備號: